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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处罚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复议主持公道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乱处罚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复议主持公道

2006年04月18日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日,某兽药销售企业销售人员王某象往常一样开车送兽药到天津市某县,在县城被畜牧局的执法人员拦住,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是当地的,超地域销售为由,将车上的货物全部扣下,并对其进行罚款一万元,王某对此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之后找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咨询,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本案的发生恰好正是国务院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天,新的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对旧的条例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兽药销售企业在销售时的地域限制,鉴于此,通过详细了解相关案情,我决定代理此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过程]

     在律师事务所经过详细的会谈,对王某的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双方办理完代理手续后,我立即起草了一份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天津市畜牧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消某县畜牧局的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将货物以及罚款全部退还给行政相对人。同时我让王某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处罚单据一起准备好,第二天我和王某赶到了天津市。天津市畜牧局法制处的处长接待了我们,问明来意之后,正式受理了我们提出的复议申请。之后,我将天津市某县畜牧局的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予以撤消的法律依据,以及我们提出撤消的理由和这位处长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说明。这位处长表示这起案件是天津市畜牧局十几年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也是全国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第一天兽药销售企业因对由于超地域销售受到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第一案。最后,天津市畜牧局经过审查认为某县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不合法,决定撤消某县畜牧局的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将扣押的货物以及一万元罚款退还给行政相对人,并赔礼道歉。这起案件得到圆满的处理结果,又一次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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