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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取得婚内财产分割案、行使婚内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案的胜诉权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张峰律师
2009年8月取得婚内财产分割案、行使婚内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案的胜诉权
案情梗概
      原告李某与被告富某1977年结婚,生育二名子女。李称自己以前打工挣钱时,家庭生活靠其维持。现在其年龄大了,身体不好,无经济收入,被告挣钱一分不给她,使她生活发生困难,有病无钱医治。2006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2006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06)爱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以双方没有分居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上诉。2009年原告找到张峰,咨询法律问题和反映情况,张峰决定代理原告李某提起扶养费给付的诉讼,但法院尽一周不同意立案,最后在张峰提交相关法律资料后,法院给予立案。
法院诉讼
     要求使用被告的月收入的一半约1500元,行使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09)爱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富某每月给付原告500元。从2009年9月份开始执行,被告替原告还账1000元。
案例分析
     虽因双方没有提起离婚之诉,存在夫妻关系,但原告有重大事由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有工资收入、原告没有收入、患病、被告对原告不尽法定的扶养义务等情况,本案婚内财产分割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如调解不成法院也当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支持婚内财产的分割、行使共同财产支配权案的法律文书在2009年开创该法院历史上的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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