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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产权市场:企业破产制度的“补天石”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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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企业破产制度的“补天石”
 
  成语有云“无法无天”者,说明“法”可与“天”等量齐观。
   《企业破产法》有漏洞,犹天之有漏洞也。不等女娲来补,匹夫皆有“补天”之责。
   一、“天”的漏洞——从部分法院破产庭的沦陷说起
   1986年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出台,其积极作用是明显的,但其漏洞也是明显的。根据该部法律,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15天内必须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专业人员中指定,而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人员。清算组成员当然听命于法院。法院拥有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权、监督权,甚至对拍卖价款的支付和确定佣金比例都能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法官的作用非同一般。近年来,随着企业破产案件的增多,由于清算费用庞大而激发的寻租冲动和破产审理的暗箱操作,使得在处理破产案上倒台的资深法官和法院腐败案也随之增多。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有,麦崇楷(广东省高院原院长)、田凤岐(辽宁省高院原院长)倒台了,阜阳中院、武汉中院、深圳中院沦陷了。深圳中院破产庭两任庭长、一位副庭长被捕尤为全国所瞩目。这其中既有法官个人信念与素质的原因,有司法外部环境(评估师、律师、拍卖师等负面作用)的原因,更有企业破产制度本身设计缺陷的原因,清算组制度就是祸首。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企业破产法》历经10年修改,于2006827通过新《企业破产法》,200761起施行。新破产法最大的改进是,改破产清算组制度为破产管理人制度,将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责任赋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由它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制度能否完全实现立法者的初衷,完全堵住破产漏洞呢?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再好的法律制度还必须有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督机制与之配套。新破产法依然没有在破产案操作上解决“光照不足”和“成本高昂”的问题。指定权还是在法院。而且,把希望寄托在法院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人身上,也不一定靠得住。君不见,将武汉中院原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原副院长胡昌尤拉下水的,正是律师事务所;将深圳中院原副院长、成绩卓著的专家型法官裴洪泉拉下水的,正是拍卖公司。
   二、“天”的修补——运用产权市场堵住破产漏洞
   ()运用产权市场的理由
   产权市场恰好可以弥补新破产法现存的缺陷,解除“光照不足”与“成本高昂”这两大隐忧。
   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四原则。一是守法原则,将交易活动的所有环节都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二是有利原则,即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三是“三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是进场原则,国有产权交易必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特征有:(1)覆盖面广,交易内容丰富;(2)专业性强;(3)制度性强。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与场外交易相比有明显的好处。首先,运作规范,能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信息发布面广,能征集到足够多的竞买者,便于集中竞价,从而发现最高价格;第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鉴证服务费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取费标准相当低;第四,行为公开,不易发生腐败行为,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了制度条件。
   ()运用产权市场的操作机制
   1.案件衔接机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在宣告破产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以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格式化形式告知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立即与清算组(管理人)建立联系,拟订服务方案,为破产资产进场交易作好服务准备。
   2.服务对接机制。产权交易机构为破产案件服务,在破产工作的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五个环节中,一般只在估价和处理这两个环节(重点在资产处理环节)上与清算组(管理人)对接,提供服务。
   3.服务实施机制。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内容,就是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利用产权交易平台,为资产的估价和处理提供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估价环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资产涉讼应当进行评估,并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评估的具体要求,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评估管理体系,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而通过产权市场提供估价服务有着天然的优势:首先是资源优势,产权交易所建有专业的中介机构库,其中选定了一批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要求的评估中介机构;其次是低成本优势。因为产权市场的估价业务不仅仅是涉讼资产的评估业务,同时还有其他大量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能够实现评估机构收益的综合平衡,为获取长期业务来源,评估机构不会在单项涉讼资产的评估业务上高额收费,从而可以降低清算成本。
   资产处理环节——利用产权市场渠道进行资产处置,具有其他渠道无可比拟的优势。
   第一是招商。利用产权市场的平台功能和先进的信息手段,在全国联通的产权交易网络和省级以上综合类和经济类报纸发布破产资产处置信息公告,大大扩展了信息披露的范围。产权交易所规定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也长于拍卖公告期7个日历日的披露期限。更重要的是,产权市场的经纪人制度培养了一个强大的招商群体,招商功能在这里可以得到充分发挥,这种招商能力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方面来说都是任何一家独立的拍卖机构不可能达到的。而招商功能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招来的竞买方数量的多少。只有最广泛地征集到相当多数量的竞买方,才能保证充分竞价,从而使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最大化。
   第二是选择交易方式。根据征集竞买人数量的多少可以选择确定不同的交易方式,而交易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交易成本的高低。在有众多竞买方的情况下,利用产权交易所的网络竞价体系,不仅可以解决传统的竞价方式(如拍卖)所存在的固有弊端,充分地挑起有效竞争,而且,整个交易过程所涉及到的多个环节,都是用制度规范的,是用计算机实现的,是可实时监测的,排除了人为操纵运作的因素,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资产处理“光照不足”和“费用高昂”的弊端。
   三、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实践
   2006年,在湖北省国资委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省产权交易中心切入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510工厂破产资产处置环节发挥产权市场的功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中国人民解放军3510工厂是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该项目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进入产权市场处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文件要求,把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放在突出地位,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清算组据此提出将落实破产下岗部分职工再就业作为重要受让条件。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为了实现这一意图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处置价格,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3510工厂资产状况,将标的进行分拆,共分为3个标的同时挂牌。通过产权市场广泛招商,最后,3个标的都成功实现了转让。最大标的被武汉依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竞得。依翎公司竞得后,不仅迅速恢复了生产,还安置了原破产企业职工800多人,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了贡献。
   该案例最大的意义在于,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得到了地方法院的承认,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成交鉴证书得到了武汉市中院的确认。该院2006116下发《民事裁定书》(摘录)
   “本院认为:3510工厂破产清算小组经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鉴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系3510工厂合法拥有的资产。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规定,上述资产进场交易后,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了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其交易程序遵循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故上述转让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武汉市中院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5条第3款之规定做出了裁定。
   这一破产资产进场处置案例,因其光照充足、破产费用低廉而受到破产企业3510工厂职工的欢迎,受到武汉市中院的肯定,受到湖北省国资委的赞赏。在这里,产权市场真正成为了企业破产制度的“补天石”。
 
转自:企业改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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