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06日
2007年3月8日,原告程琦(聋哑人)的丈夫赵亚杰(聋哑人)因咳嗽、胸闷,到被告A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被告指派既无医师执业证书,又无医师资格的检验人员B为患者赵亚杰检查诊治。B只为患者作了血压、脉搏、呼吸、体重等简单检查后,即以“III型肺结核”、“II型肺结核”的胡乱诊断,给患者发了一个月疗程的不明抗痨药物,叮嘱患者按时服用一个月再来检查。患者服药后感到严重不适,多次向B反映,B回答“是药物起作用了,属正常反应”,并叫坚持继续服药。一个月疗程的药服完后,患者的眼睛、脸面、小便及全身皮肤都变成了黄色,于4月3日再一次向B询问,B仍说属于正常,并又给发了一个月的不明药物,叮嘱患者继续服用。患者继续服用至4月10日,出现病情危重,于当日以“药物性肝炎”为主要诊断住进A县医院。4月13日,又以“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性脑病”的诊断转院至C中心医院进行抢救。4月16日,患者经C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既可以发生在无业人员、个体诊所中,也可以发生在国有医院及医疗机构中。其典型特征是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无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 A县疾控中心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在各种错误意见的误导下,两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白白浪费大量资金和精力,耽延诉讼时机一年有余。后经多方查询,辗转联系,最终找到了西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高西宁律师接受委托后,于昨日远赴C市,代理受害人家属向A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县疾控中心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人身损害赔偿35万余元,并将在适当时机对犯罪嫌疑人B另案向有关机关提起刑事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