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二审审理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诉法151条)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审改规定35条)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审改规定36条)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与迳行裁判
迳行裁判的适用: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敎育网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意见188条)
三、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漏审、漏判诉讼请求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2条);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3条);
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问题: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意见184条);
离婚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