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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命题特点和复习方略”访谈实录
发布日期:2008-06-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访谈话题:20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命题特点和复习方略

  主讲老师:

徐金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考试辅导专家。理论功底深厚,深谙考试规律。授课重点突出,思路清晰,针对性极强。擅长比较、总结行政法各部分相关理论、知识点,强调将法理、法条与案例有机结合,帮助学员深刻领会行政法精神,切实掌握考试要决,提高应试能力。激情澎湃感动司考课堂,真心奉献成就考生梦想。

所授课程:2008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内容提要:(1)最近几年行政法命题规律解析及应对策略

       (2)行政法高频考点复习点拨

       (3)复习资料的高效利用方法

访 谈 实 录

  主持人:2008年司法考试的日程越来越近了,很多考生都很头疼行政法,觉得复习的时候什么都会,但是在做题的时候却得不到多少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复习好行政法呢?如何才能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取得更高的分数呢?法律教育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条串讲班的徐金桂老师,将向大家介绍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应该如何复习行政法,行政法在08司考中的趋势都有哪些。

  徐金桂:各位司法考试的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今天接受了法律教育网的邀请,就司法考试当中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

  司法考试当中有这样的一个共识——无论是考生还是老师都认为司法考试十四个部门法当中行政法是最难的,行政法相对比较难有如下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由行政法本身的学科特点所决定的;第二个原因由行政法命题者的出题风格决定的。也就是说命题当中体现的这些规律导致了行政法比较难。

  一、最近几年行政法命题规律解析及应对策略

  徐金桂:从2002年到2007年,司法考试已经进行了6年,历次司法考试所反映出来的特点对于2008年的司法考试有什么样的指导性的意义,以及历年来司法考试行政法命题的规律是什么?了解这两点对于考生复习好行政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考生对自主的复习没有太大的把握,不妨选报法律教育网的课程来学习一下,因为法律教育网的每一名授课老师都有比较高的水平,对司法考试都是研究多年,授课水平也是一流的,我想如果你认真听课,那么通过司法考试是指日可待的。

  下面我就从四个方面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一)行政法注重比较性思维的考查。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比较”。既然要比较,就必须建立在全面、客观、系统的对知识的掌握的基础之上。比如说,要想比较两个同学哪一个更容易相处或比较两个老师哪一个上课更生动,学生更愿意听,更受学生欢迎,那么有一个前提就是首先要了解这两个同学,同时也要听过这两个老师上课,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得出结论。

  司法考试曾多次考到过比较性的题目,这就给每一位考生一个信号——必须加强对法条和知识点的全面、系统和整体的掌握。以前单凭背背法条、背背知识点就可以通过司法考试的美好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如何理解比较性思维?在这里面我举一个例子,跟大家感性的谈一谈。

  (2004年卷二第75题)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下例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徐金桂:这个问题形式上很简单,就这么十几个字,这是一个多项的选择题,它下面有A、B、C、D四个选项。一般情况下,其它的部门法或者其它的题目,考生掌握住两、三个法条就可以把这个题目做出来,但是这道题特殊在什么地方?就是特殊在它是一个比较性思维的题目。我们可以看到,这四个选项当中即有行政处罚又有行政许可,那么这个题目实际上考查的就是八个法条、八个知识点。具体的问题我将在法律教育网行政法法条串讲班中重点讲解。

  有的朋友会说,我已经复习得很好了,我背的内容比别人多得多,在这个问题上,我记住了、熟练掌握了七个知识点、七个法条。我很遗憾的告诉你,你漏掉了一个法条,这个题目你就做不出来,这两分你就得不到。但是这样的题目,命题老师会感觉很爽,命题老师都有一个目标——要用最少的题目去考查最多的知识点。他这样出题,能体现出命题老师有很高的水平。大家要清楚司法考试不是以前的律考,司法考试之所以是司法考试,就是因为它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一个新的深度、一个新的层次,这个层次就是考生必须整体的、全面的、系统的掌握一个知识点。

  我们具体来看一下这个题目, A选项说做出这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这两个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定期的评价。这个选项涉及到《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有的朋友说,如果我没有记住这个法条,我也没有看过这个法条,在参加考试的时候跟据自己的理解,能否把这个题目做出来呢?这个题目还可以做出来的,在这里我告诉大家一个方法,即使不知道这个法条的内容,也能判断出出A选项的对错。不过这就需要考生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功能和性质有一个比较好的了解。行政许可的功能和性质用一句话说就是对一般人禁止的一个行为,允许你来做。比如各位考生朋友为什么要参加司法考试,是因为考生想当律师,想当大律师,挣大钱。要想当律师必须有一个证——律师执业证书,这就是一个行政许可。考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作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行政主管机关也就是司法局提出申请后,许可机关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给你。司法局发证后并不是就不管不问了,它在发证之后每年要对证件进行审查,这就叫做评价。司法局会审查你作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是不是遵纪守法,有没有徇私舞弊或者作伪证等情况,这就是行政许可的功能和性质。跟据我刚才这个分析,行政许可当然应该作定期评价的,因为行政许可背后涉及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非常的重大。

  徐金桂:行政处罚需不需要定期评价呢?有一句话叫“一个人一次做了贼,并不代表他一辈子都是贼”。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一个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职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这个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利的法律责任的附加,这叫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特征是一次性的,不能是长期的。比如我做了贼,行政机关不能在我的身上盖上一个章、烙下一个烙印,认为我一辈子都是贼?这是不可以的,是不公平的。比如有位考生朋友张某,临毕业时没有管住自己,结果就偷了人家点东西,受到了公安机关拘留了五天的行政处罚。五天之后,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小张被放出来,这个事情就过去了。后来他参加了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最后到一个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工作了。那么按照正常的途径,他应该认真工作,痛改前非,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是如果做出这个处罚的公安局干警觉得对行政处罚要作出评价,像行政许可一样负责任。行政许可不是要评价吗?那我行政处罚也要评价,我要对小张同志负责,对这个社会负责,我要对他进行定期评价。那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我们设想一下,小张同志在行政审判庭干得不错,在试用期内,突然有一天民警来了,找到了他的庭长说:“刘庭长,你们庭的小张同志,他曾经偷过人家东西,现在我要对他进行评价,他最近在你们这边是不是表现的非常好啊?”如果他到单位来进行评价的话,可想而知,小张的同事对他肯定是议论纷纷,他也无法转正,也不能继续当法官了,因为他的社会评价马上就降低了。我们再向前推一步,比如小张第二年谈了个女朋友,两人处于热恋当中,这个负责任的干警又来找到小张,并让他女朋友作证。警察问小张的女朋友:“小张跟你在一起的时候有没有对不起你啊,有没有偷鸡摸狗啊?”如果这样来评价的话,那么小张可能一辈子也找不到女朋友了。

  举这个例子大家就应该清楚了,行政处罚跟行政许可的功能不一样、性质不一样、后果也不一样,这就导致行政许可需要评价,行政处罚不能定期的、长期的进行评价。所以说 A的说法是错误的,而这个题目要求选说法不正确的,所以A是应当选择的选项。

  我们再看B选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可以授权行使什么权力?授权给谁行使?当然是授权给具有一定条件的,管理国内公共事务的组织。这个选项其实就是考法条,并没有理论的基础,考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这是法条中明确规定的。

  徐金桂:授权为什么叫授权?就是说本来你不是一个行政机关,你只是一个组织,不具备行政权,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权力授予给你这个非行政机关,让你作为一个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授权是中国共产党一个非常良好的、具有悠久传统的做法:正规军不够,民兵来凑。今天也是一样,目前的公安机关和其他的行政机关资源很少,人力都不够,怎么办?要管理这样一个大社会,在现在这样一个经济日新月异、腾飞发展的形势,需要把一些权力授予一些非政府组织,让他们跟行政机关一起来管理社会,这就叫做授权。刚才提到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这样做,因为正规军不够嘛,可以让民兵来上战场。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

  下面来看C选项“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机关可以把行政权委托给谁?这地方有一个陷阱,我们知道行政法上有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做授权跟委托,它们之间有很多区别,最重要的一点区别是权利来源不同。被授权的组织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谁也不能授权,即便授权也不起作用;而行政机关自己就可以作出委托,委托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或个人来做这个事情。比如我们看到街道上看到有些老大妈戴着袖章,她们就可以执法,比如一个人随地吐痰,这些老大妈就可以罚款。这就是一个委托的行为,并不是授权。那么C选项说的是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些具有管理国内公共事务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这个说法是不对的,法条依据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它们规定行政处罚可以授权给其他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的组织;但是行政许可只能委托其他的行政机关,所以这个地方是委托的对象错了,这是大家必须注意的。所以说C选项本身说法是错误的应该选。

  那么再看D选项“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还是比较两个法条、两个知识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过程当中举行听证的,即以听证程序作出的,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D选项对不对呢?在这里我要先和大家说明一下,行政许可当中有一个非常先进的制度,这个制度叫做案卷排它性原则。什么叫案卷排它性原则呢?这是听证程序当中的制度。听证程序的目的是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双方都在场,然后由行政机关的主持人主持,双方都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行政相对人有四项权利: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四项权利都应该保证行使,听证程序并不是听一听就流于形式,不是听而不证,而是每个人说的每一句话都有专门的人记录下来,记录的内容在行政法上就叫做“听证笔录”。听证程序结束之后,把听证笔录放在案卷里面,谁也不能改动。行政机关如果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必须完全按照听证笔录来做,不能超出听证笔录的范围,不能违反听证笔录,这就叫做案卷排它性原则。这是一个在我国很先进的制度,而《行政许可法》在我国是很新的一部法律(立法时间是2003年),《行政处罚法》到今年为止立法已经12年了,里面很多内容是很传统的,不可能体现新的制度。到这里那大家就会很明白了,D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许可法》有案卷排它性原则,而《行政处罚法》没有。

  徐金桂: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ABCD四个选项依据的是八个法条,考了八个知识点,要得到这两分,八个法条全部要掌握,不能有掌握不准确或者混淆的地方,而这个问题里面还有两到三个陷阱,所以说这个题目很难。不过我们没有用法条解决每一个选项,通过理论分析同样可以做对这个问题。但是并不是说法条不重要,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当中共列举了32部法规,1500多个法条。行政法一个部门法就这么多法条,如果算上其他的部门法,一共需要掌握三万左右的法条,这个任务很重,所以我们必须注重重点法条,按照重点的法条来掌握,这是历年命题规律当中的第一个规律,注重比较性的思维。

  那么有的朋友会问,这比较性的思维在复习的时候有什么样的策略没有?有,那就是考生不要单个背法条,要按专题的形式来记忆,把一些相关的法条放到一起进行记忆,把一些相关的知识点放到一起构成一个专题,最好是通过图表的形式来学习。司法考试要求考生必须达到这个层次,提纲挈领的把一个专题全部掌握了,那么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参加考试时心里有底,这是应试的一个策略。

  徐金桂:(二)关注于综合性的考查。综合性考查是跟单一性考查并列提出来的,所谓单一性的考查就是大家非常愿意做的,比如直接提问派出所有什么样的权限?派出所的职权是警告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记住了这个知识点、这个法条,不管这个问题的分值是一分或两分你都能做出来,而综合性考查不这样考你。单一性的考查考生做的时候心里面非常高兴,因为这个题目做出来以后心里有底,这个题目肯定能做对。综合性考查的是跨学科、跨知识点、跨法条来考你。很多题目做出来后,考生并没有把握能做对,这就是综合性的考查。综合性考查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新趋势——跨部门法进行考查,如考行政法的题目的同时还考到民法或刑法的知识点,这类题目就比较难,因为不同的部门法有不同的学习方式、做题规则,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时候还会打架。

  徐金桂:我再举个例题大家一起思考一下,它涉及到哪些部门法的知识。也是2004年司法考试的一道题,2004年的真题都很经典:

  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这个题目应该是没收还是返还?没收谁,返还谁?这个例题涉及到的不仅是行政法,这是一个毒品犯罪,涉及到了刑法的概念,那什么样的财产才没收呢?《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于犯罪的赃款是必须没收的。那么刘某将3000元现金取出来并用来购买毒品,这3000元就是赃款,应该没收。有的朋友会问,那存折中剩余的1万块钱也应当没收,因为刘某已经供述打算购买毒品。这里又涉及到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观不能归罪。主观是不能归罪的,比如大家在会议室里上课,民警破门而入问:“在座的各位你们身上带现金了没有?”我们都说:“带现金了!”,然后他又问:“你们这现金打算干嘛呀?”我们异口同声的说:“打算购买毒品、购买白粉。”那么我们是不是这样说了,公安机关就把你的钱给没收?肯定是不行的!我想一想还不行吗?法律允许我去想,但是不能主观归罪。那既然这样存折内的1万元是不能没收的。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下,既然存折中的存款不能没收,钱是返还给刘某还是返还给张某呢?这里面就涉及到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物。物有一个重要的分类标准:种类物和特定物。这个问题里的3000元现金和1万元存折谁是种类物谁是特定物呢?3000元现金是种类物,因为它是可以替代的。刘某从存折里取出3000元现金购买了毒品,然后再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3000元返还给张某,这不就完事了吗?张某没有必要拿到这钱再辨认这是不是原来的那些,只要不是假的就行了。所以说这3000元现金是可以替代的。张某跟刘某之间因为刘某花了张某的3000元钱,而存在了一个债权债物关系,但是不足以影响这3000元钱是种类物。

  徐金桂:下面的一个问题是存折,存折是特定物,它的主体、所有人只有一个就是张某,因为存折是实名制的,用姓名开的,有他的身份在里面,比如设置密码等等。再举一个例子,我去电脑城买电脑,如果我拿了1.3万元的现金,那么电脑城的老板会非常高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如果我拿的是存折,拿的是一张银行卡,电脑城老板他敢不敢把这个电脑给我?他不敢,因为存折它只是钱的载体,因为这个载体导致了它是一个特定物,所有人只有一个——张某,所以存折里的一万元钱应该返还给张某。

  这就是综合性的考查。对于跨部门法的综合性的考查我们怎么办?我们有一个策略,就是先要锁定考查的是一个部门法、两个部门法还是几个部门法?都是哪些部门法?第二步就是看考到了哪些知识点,然后调动头脑里面积累储备的法条、知识点来把这个问题做出来。关键一点就是不同的部门法之间要把关系协调好,不能部门法与部门法打架,这是第二个趋势。

  徐金桂:(三)加强了理论化的考查。什么叫做加强理论化考查?2003年的司法考试开始考大题,大题就是分析题、论述题。前面三卷是客观题,单选1分,多选和不定项2分。假如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B,无论考生怎么做出来的,是正确掌握知识点做出来的还是抽签抽抓阄抓出来的,只要你写的是B,这个题你就算做对了,就得到了2分或1分。但是大题就不是这样了,它你用八百或一千个字把自己的话写出来,这就是理论化的考查。例如2003年司法考试第一年考到大题,从03年到07年考了五年,那么朋友们知不知道五年当中考行政法的大题的考了几年呢?如果按照部门法的顺序排列的话,十四个部门法排到最后,五年当中行政法考一年也就差不多了,但是五年来考到的大题中,行政法考了三年,这是因为行政法理论性、实务性非常强,导致命题老师非常的偏爱、垂青命行政法大题。比如,2003年的一道题目:

  徐金桂: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这个题目不难,但是为什么要考呢?思考一下,其实这样的一个案例我们发表到新京报上,一个卖菜的看到了这个案例也能谈谈自己的观点;一个商人听说了这样的事情也可以侃侃而谈,发表自己的观点;一个政客或者一个官员等等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为什么司法考试出了这样的题目,而且是30分,谁都能说出来的东西,为什么要考你呢?这就是行政法考到今天上升了一个层次,就是需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法律人的思维。因为无论考生之前是学什么的,通过了司法考试,就拿到了一个法律职业的敲门砖,就可以当律师、法官、检察官了。无论你以前学了多少年的法律,即便是一个法学博士,但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也当不了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事实就是这么残酷,所以说这样的考试非常的重要,必须选拔出正确的人。司法考试的组织者最想知道的考生有没有法律人的素质、法律人的思维和逻辑思辨的品质。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这样的素质,只有通过论述题用的方式,要求考生用自己的话写出来,这就是考试理论化加强了,导致我们必须注重这方面的培养。如何培养这种素质?办法是有的,我去年辅导了一个南大学德语的女生,她的法学基础是零,而且有先天性的心脏病。但她通过四个月的复习,最后以361分通过司法考试。当然这里面有幸运的成分,但更多的是她的努力。她第四卷最后考了110多分,我们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第四卷才考60分70分,这说明什么问题呢?人家为什么能考高呢?她是怎么复习的呢?从开始准备司法考试那天起,她每周都写一篇大题的答案,先写真题然后就写身边发生的这些事情,从行政法、民法、刑法的角度来写、来评价,也不用写的字数太多,大约300字左右。这样每周都练,最后肯定能得到比较高的分数,如果不锻炼不写,只是看一看,听一听老师讲课,没有转化为你自己动笔写的能力,最后往往就很难得到高分。这就是第三个规律,加强了理论化的考查。

  徐金桂:(四)关注现实当中的案例。司法考试当中是有各种案例的,案例都来源于当年的或以前的《最高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行政法所考查的三年大题,都是有真实来源的。比如说2003年的题目中的某市交通局就是广州市交通局,当时出现这个事情后,组成了一个法学专家组, 200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命题老师是马怀德,他就是这个专家组的成员,他把他自己参与论述的案子命题到司法考试中来。

  如果说2003年的这个情况只是巧合,2006年也考了行政法的大题,某市政府跟一个港资企业签订了一个合同,后来市政府单方毁约了。这个题目也是来源于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市政府就是吉林省长春市政府,2002年吉林省长春市跟一个港资企业签订合同,让港资企业成立一个合资公司,投资到长春市的供水系统中。港资企业也投资了,并且系统开始运行了,但市政府单方毁约,于是港资企业进行起诉,马怀德老师自己代理的这个案件,并把这个题出在2006年的题目当中。更重要的是他于2004年,在新京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政府毁约,折射诚信缺失》,说的就是这个案件。这就可以看出命题老师自己代理的案件、自己写的文章很可能在司法考试中命题。

  再看07年司法考试的一个大题,说的是行政许可做出后,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撤销。这个问题分为三个层次,最后一个层次是行政机关追求更高的商业价值,撤销行政许可。这个题目的原型来源于马怀德老师书上的一个案例,这本书叫《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这个《案例教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黑龙江省密山市市政府把一块土地出让给开发商马某,马某已经取得了“三证”并开始投资。后来密山市政府为了追求更高的商业价值,就把这个行政许可撤销了,转让给别的开发商,马某不服提起了诉讼。

  所以说行政法也好,其他部门法也好,法律条文是一定的,但是案例是不确定的,案例往往来源于现实生活,需要我们在复习时做一个有心人,要能够关注现实当中的案例,比如现在的华南虎事件、艳照门事件等等,对于这些问题考生都要有自己的想法,如果考试的时候遇到了类似的题目了,应该怎么分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说要求考生做到一点: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行政法的重点法条是什么?应该如何去复习,这个问题我将在法律教育网的网上辅导中进行讲解。这是第一个内容历年行政法命题的规律。

  二、行政法高频考点复习点拨

  徐金桂:下面再谈一下第二个内容:行政法高频考点复习点拨。

  (一)行政法的重要问题。行政法难,行政法在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上有二十四章的内容,我们怎么来学习呢?我提纲挈领地跟大家谈一谈。司法考试哪些内容是最为重要的?我设计了一个图表:

  行政法中我们学的是什么,总结一句话就是:“两个人,一件事”,所谓“两个人”就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一件事”是行政行为。那下面我带着大家来谈一谈行政法的知识结构。

  首先我要提一个名词叫“天赋人权”,也叫做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指人必须具备的一个固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如果你没有这样的权利,就不能称其为一个完整的人。它包括:生命、自由、追求财产和幸福三项基本权利。每个人这三项权利不能被别人侵犯,也不能侵犯别人的这三项权利。我们如何保护?在国家成立之前,这三项权利只能靠自己保护,也就是“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的自救力量是比较小的,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我们要成立国家,由国家、政府和法律,通过强制力和权威来保障人的这三项权利。所以缔结合同,成立国家,让渡我们的部分权利出来。

  徐金桂:人的三项权利是典型的“私权利”,而让渡出来成立国家,由国家掌握的权利是“公权力”。这就出现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对抗。公权力和私权利都是权利,都需要有行使权利的主体。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使私权利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方面需要掌握两个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一是行政机关,第二是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又分为中央一级的行政机关和地方一级的行政机关。中央一级的行政机关中需要注意2008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大部制改革),这肯定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地方级的行政机关需要大家掌握什么是派出机关,什么是派出机构,它们之前有什么区别。而且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的案例都有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都是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或者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也就是派出机构中的“有权三所”,这是必须要掌握的。

  “两个人”有了,下面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件事”,“一件事”就是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掌握了行政权,就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这个管理关系是不平等的。进行管理就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需要掌握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效力。在行政行为分类中要注意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受益性行政行为等等。行政行为的效力需要注意,行政行为作出后,是有效还是无效,是可以废止还是可以撤销,这就涉及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问题。在行政行为中要注意“两大三小”这五类行为。所谓“两大三小”中的“两大”就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三小”是行政强制、政府采购和其他的行政行为。

  徐金桂:行政机关以自己的行政权作出行政行为后,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可能会侵犯他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平等的监督关系去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监督关系中涉及到“救济”,所以第三个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有三个途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这三个程序每年都是考试的重点,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往往放在一起考,国家赔偿也是重要的考点。这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所组成的框架。

  徐金桂:(二)行政法的精要。所谓精要就是如果考生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投入到行政法的复习时间有限,就必须要掌握这“一二三四五六”。

  “一”就是一根红线——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条是非常严谨的,法律体系也是比较缜密和完善的,但是在法条背后无不体现着正义的光芒。罗马五大法学家之首的乌尔比安曾经给“法”下过一个定义——法是善良与正义的艺术。所以我们学法律的人要从法条背后寻找到正义和公平的光芒。

  “二”就是两个主体,即刚才提到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这是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主体;在行政复议关系中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是原告和被告;在国家赔偿中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这些专业术语考生一定要掌握,如果不能掌握,在回答大题的时候就会有硬伤。

  “三”是三种救济,也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四”是四类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和行政强制。

  “五”是五部法律。司法考试的核心还是法条,行政法的五部法律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这是重点中的重点、核心中的核心。

  “六”是六条原则。六条原则来源于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的六条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责权相统一。请考生要记住这些原则包含的内容以及这些原则的掌握方法。例如,我们既要记住“合法行政”这个名称,也能用法言法语表述合法行政的含义。

  徐金桂:司法考试是放弃的艺术,不要求考生要把所有的法条和知识点全部掌握,考生要明白需要掌握重点中的重点和关键中的关键,要学会放弃。如果时间不够的话就把我刚才说到的那六点记住,司法考试的行政法就可以应付。

  三、司法考试复习材料的运用

  徐金桂:最后我再简单说一下关于司法考试复习材料的运用。我认为如果把材料分为三类的话,就是教材、法条和真题。以上三种材料中,真题是最重要的,真题可以保证考生在第一时间,形象地、感性地认识司法考试。所以建议大家在开始司法考试复习之前要看一看历年真题,对历年真题有所了解,达到找到试题考查的知识点、法条以及法条中的要点在哪里、命题的角度是什么、没有没陷阱、陷阱在哪里的程度。能够达到这个程度的话,以后再复习教材、法条的时候,心里就明白哪些内容是最重要的,哪些内容是要放弃的,哪些内容是敢放弃的。真题要在整个司法考试的复习阶段贯彻始终,对于真题的复习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刚才说的看真题。第二个阶段是做真题,在六七月份就可以开始做真题,在做题的过程中,不要满足于答案对,要把真题考查到的知识点、规律性的东西、经典的解题角度、题目中的陷阱全部找出来,写在本子上。复习一个部门法就可以形成一个错题集,这都是非常经典的东西,在临近考试的时候翻开看看,就可以很快掌握这些最精华的东西,这就是第三个阶段,查真题。

  对于教材和法条,不论法学基础的好坏都要把法条好好看一看。

  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教材也要仔细看。第一个阶段是把书读厚,摊子铺大;第二个阶段是把书读薄,找到重点,查漏补缺,这个阶段要以真题和重点法条为主。

  四、结束语

  徐金桂:2008年对于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因为08年是奥运年,对中国而言是大喜大庆之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会比较高,至少不会低于07年的通过率。08年可能 是传统司法考试形式的最后一年,2009年到2010年,司法考试是否改革,是停考还是一年两考,尚无官方消息出台。但是一年两考并不是说考生一年有两次考试的机会,而是说考生可能会被淘汰两次,所以2008年对考生来说是一个好的机遇。

  司法考试并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只要大家用心投入去学习就能够通过。法律教育网有各种辅导班次和强大的师资,如果考生认为自己通过考试的把握还不大,可以到法律教育网上报个班,听听课。祝各位考生2008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主持人:各位网友,刚才我们听到了徐金桂老师的精彩讲述,也知道了2008年司法考试恐怕是司考制度确立以来最好的一次通过的机会,希望各位网友在今后几个月的复习中真正的了解和领悟司法考试,最后战胜司法考试。节目结束前请允许我代表法律教育网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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