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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西城房产律师  北京宣武房产律师在实践中,开发商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有时候将房屋进行多次买卖,特别是对于不能办理预售登记的情形下,开发商更是无所顾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所以购房者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要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如果房屋办理不了预售登记的话,建议暂时不要购买该房屋,以免被骗。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王富利律师 电话:136411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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