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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 从两起轻伤害案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从两起轻伤害案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
日期:2008-11-5 13:19:00 来源: 检察日报 点击:466次 作者:吴伯琼
刑事和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引人人民调解,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的对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5月23、5月27,该院公诉科先后受理了陈思彪、王雄故意轻伤害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两起故意轻伤害案均系同事之间因琐事纠纷引起的,陈思彪、王雄均系外地打工的未成年人,其中陈思彪来自四川省安岳县农村,家里在此次四川大地震中也受到较大损害。案发后,陈思彪、王雄均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检察官依法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发现两名被害人也均系外地打工人员,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身体受到伤害后花去大额医药费,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而生活更加困顿,希望能够尽早得到经济赔偿。为此,该院对上述轻伤害案件引人了人民调解进行刑事和解的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主要是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联系沟通,取得人民调解主管部门的支持。根据年初提出的“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创新工作部署,该院主动与人民调解主管部门南湖区司法局取得联系,就今后此类案件的调解达成共识,并初步确定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方案,明确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案件由案发地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是把握刑事政策,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该院认为,陈思彪、王雄这两起轻伤害案件均符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中刑事和解的条件,可以引人人民调解进行刑事和解尝试。

三是征求双方意愿,明确当事人确有刑事和解的意向。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刑事和解。在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意愿后,考虑到陈思彪、王雄均系未成年人,又关押在看守所,几乎无经济赔偿能力。该院经多方联系,终于联系到了陈思彪远在新疆工作的叔叔,叔叔表示愿意为侄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官于是又联系了王雄在嘉兴打工的父亲,王父表示愿意在经济能力允许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四是依托人民调解,促进刑事和解顺利达成。在明确案件当事人的和解意向后,该院及时与案发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东栅街道司法所、解放街道司法所分别承担了调解工作。街道司法所领导亲自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员经验丰富、工作耐心细致热情的优势,陈思彪案仅用半个工作日、王雄案仅用一个工作日,就促成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在达成刑事和解的当天,陈思彪、王雄即被释放。陈思彪于释放次日随叔叔启程返回受灾的四川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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