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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刑事和解存疑
发布日期:2011-12-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刑事和解存疑
2009-09-25 11:50:55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一个好的法律并不在于体现法律尊严,重要的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被害人得到赔偿,也就减少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目前达成刑事和解的主要以对他人的故意伤害,特别是熟人之间由于冲突导致的轻伤害,以及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为主。
  按照传统的诉讼程序,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证,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开庭审理,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周期。如果刘振来能与对方达成和解,双方也无需为此耗费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
  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对于一些简单的侵犯个人权益案件,若被告人与受害人双方能达成谅解,在短短数月甚至几十天内就可了结,大大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对控辩双方无疑都有益。
  更重要的是,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虽然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但在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一直有所不足。
  “一个好的法律并不在于体现法律尊严,重要的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被害人得到赔偿,也就减少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韩玉胜指出。
  在司法和法学界,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刑事和解是“宽容相济”还是“司法不公”?
  “作为受害者来说,得到经济赔偿是应该的,这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赔偿,也是心理上的抚慰。一个人是受到伤害得到补偿好呢,还是伤害后连补偿都没有好?”针对“花钱买刑”的说法,韩玉胜认为,“不能说他给赔偿了,法院从轻判处就是法律不公平。”
  但公众对其公平性的担忧也并非无端揣测,现实中,因被告人及其家庭的权势、财力等人为因素干预司法,强迫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的情况的确存在,曾轰动一时的哈尔滨“宝马案”疑云未解,被害人就是在种种压力下提前与嫌疑人达成和解的。
  重在后续措施完善
  在实际中,被害人之所以愿意选择和解,除了熟人间的一时冲突,或是情节轻微等因素,往往还与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利益关照不足有莫大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物质损失的具体范围却没有加以界定。
  即使被害人对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成立,所能获得的民事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判决后的执行则更为艰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对于因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赔偿,通常的做法是“先刑后民”,民事诉讼处于“附带”、“从属”地位,国家吞并了个人,私人利益被消解在国家利益之中。
  《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平均在400万起以上,大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即使破案侦查并提起上诉,受害人获得了司法的公正,却没有得到实质的补偿。
  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和解导致判决不公的担忧,另一方面则是完全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却可能难以获得足够赔偿的困境。
  北京市一中院的《意见》无疑有利于和解程序的规范,但只有在立法中明确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完善和解后的相关替刑措施的同时,将民事赔偿从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才能既消解“花钱买刑”的忧虑,又使受害者得到合理、应有的物质补偿和心理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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