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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明确证据形式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李海英律师
小胡与小郭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好。毕业后,二人均留济南工作,10年后事业都有所起色。一次同学聚会,小胡提出因公司经营问题,以个人名义向小郭借款50万元,小郭欣然应允,小胡即写了一份明确借款金额及还款日期的借款协议,并签字落款交给小郭。两天后,小胡来到小郭居住的某高档小区家中,小郭直接从保险箱中取出家中存留的50万元现金交给小胡。借款期满后,小郭找小胡还款,小胡找寻各种理由搪塞推脱。经多次沟通无果,小郭将小胡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之初,小胡虽认可借款协议系其所写,但拒不承认存在该欠款。通过法官慎密的调查,结合小郭提交的录音证据等材料,小胡才认可借款并说出缘由:其实原本不想赖账,是最近公司经营出现了大问题,其也走投无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小胡分期向小郭还款。   评析: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有别于金融部门的金融借贷。在借款中,通常存在“欠条”、“借条”、“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收条”等证据形式,但如何认识上述不同证据形式的性质?对此,以下方面需要予以明确:一、确认借贷关系,需要注意两点,即借贷的意思表示及提供、接受借款的事实;二、“欠条”、“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证据形式能够直接证明和反映存在借款并已收到款项的意思表示,可以证明借款关系,建议贷款人多采取该形式;三、“借条”、“借款协议”一般反映了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是否实际提供了借款,还需要贷款人进一步予以证明。本案中,小郭与小胡聚会时写下“借款协议”,之后均存在小郭实际提供借款或未提供借款的可能。对此情况,建议实际提供借款的贷款人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并保留好凭条;四、“收条”能反映发生了一定款项转移,但贷款人要想证明该款系借贷则需进一步证明系基于一定借贷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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