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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的各种时间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徐涛律师
管辖权争议: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案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5日内委托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事故诉讼: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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