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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1-12-23    作者:110网律师
类别       内容       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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