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充当交通事故调解人有如下优势:
1、专业优势:律师是专门处理各类纠纷的专职人员,熟悉各类法律法规,精通处理各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具有其它任何群体调解所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
2、职业动力优势:律师因为其职业的需求往往能够主动的与对方事人进行沟通,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在当事人中间充当调和器的作用。这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法院调解及其它基层组织调解所无法比拟的。
3、手段灵活性的优势:律师进行调解往往能够选择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的任何方案,对调解地点和时间的选择也没有任何要求,白天晚上任何地点都可进行调解,只要律师有时间可随时随地举行。
律师充当交通事故调解人有如下好处:
1、扩充自己的案源基础。交通事故调解对于律师来说,经济上的收益较少,但如果一个律师从巩固和扩展案源的角度出发,也许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途径,因为交通事故的普遍性使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接触的人员范围广泛,如果在交通事故调解中有较好的表现,往往吸引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交通事故的调解案件,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结果较为满意,对方当事人甚至成了笔者的一个好朋友。
2、交通事故调解是有志于从事个人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所必需学习的一个重要业务。因为几乎所有重要的个人法律顾问客户都有自己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在大大增加,如果自己能够在客户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很娴熟地帮助客户处理该业务,无疑会在客户的心目中留下深刻印象。
3、交通事故调解承担的风险较小。交通事故调解虽然收益较少,常在一千到两千,甚至是几百元都有,但是相对旷日持久的诉讼来说,交通事故调解具有见效快,付出的精力较少,而且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
律师充当交通事故调解人也有如下的不利之处:
1、难以准确把握立场。律师在交通事故中代表的往往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其立场的把握就显得非常重要,既要能够保持公平公正的的态度,又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的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碰上通情达理的当事人,可能还会较为好办,否则如果把握不好,有可能会在对方当事人甚至是己方当事人中失去信任。
2、调解被拒绝的可能性较大。律师充当交通事故调解人既没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公信力支持,通常来说,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常常缺乏了解和熟悉,而调解是一项需要高度技巧和人际关系的工作,如果不能够和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尽快地和当事人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很有可能会被当事人拒绝调解。
3、就具体的个案来说,律师从中获取的报酬是有限的。对于从事高智力的复杂劳动的律师来说,其吸引力有限,这常常会在律师心目中形成对从事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心理障碍,并进而影响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