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交通事故案件大状处理的已经非常多了,包括简单的人车相撞、复杂的多车相撞、致人轻伤、致人死亡等各类案件,感触最深或者是律师可操作较多的个人认为应该是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毕竟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同命不同价,城镇和农村的赔偿差额高达数万,甚至几十万,所以在这一块,律师要多做工作,练好功夫。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536x号 原告:熊A。
原告:熊B。
法定代理人:熊A。
原告:熊C,
法定代理人:熊A。
原告:杨D。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状,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F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H,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R,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国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与上海市闸北区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联合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F运输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熊A、熊B、熊C、杨D属杨某的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5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丧葬费人民币23376元、死亡赔偿金405124元;(上述费用已履行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熊A、熊B、熊C、杨D属杨应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05.75元,由被告上海F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金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