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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1-12-09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可见交警部门具有调解的权力,但也仅仅对损失赔偿进行调解,而不包括责任的分担,所以应该在划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调解;其次,作为专业部门应当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所以在调解前应当向双方当事人示明,由当事人决定要求赔偿哪几项,并在调解书上分别载明各项的赔偿金额,对于放弃追究项目的也要在调解协议中说明。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调解书才能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调解协议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按合同之诉进行审理。反之,不能予以支持,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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