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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发布日期:2011-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怎样振兴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我想有两个最重要的推动因素:一个是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一个是法治,也就是说,依靠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法治,来振兴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我今天主要讲后面一个问题。

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25年,市场经济制度的很多子系统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我们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转还有很多的问题,离我们的理想还比较远。主要的问题就是缺乏规矩。比如说,市场经济最起码的一个规矩是产权的规则,但是这种规则在中国并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所以政府侵犯个人的产权、或者个别人侵吞公共产权,或者个人之间互相侵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其次是缺乏诚信。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非人格化的经济形态。参与市场交易的人互相之间可能从来不认识,可能一次交易以后永远不再碰头。在这样的交易方式下,如果市场不是建立在一套严格的规则基础之上,这种非人格化的交易很难进行。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工作的人大概都能感到目前环境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制约。

也有一种回答说,我们可以运用中国的传统智慧,运用中国人已经用了几千年的儒家的规则来规范我们开发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行为。儒家的这套规则可以称之为德治或者礼治。道德是这套规则的内容,礼仪则是这套规则的外部表现。“德”可以归结为“尊尊亲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类的的道德要求;“礼”可以概括为:“尊卑贵贱,亲疏远近,各有等差”。有些亚洲国家曾经试图用儒家思想来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们的行为,早些时候规则很见成效,不过现在看起来这个试验是失败的。最近几年新加坡对这套规则有很多的批评和反思。比如,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先生在前年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曾说过一句很受人们瞩目的话,叫做“儒家思想在信息时代已经过时了”。一直提倡儒家思想治国的李光耀先生为什么改变了自己先前推动新加坡发展的观点。去年2月,李光耀先生在一次公开讲演会中对他在达沃斯提出的命题作了更深入的分析。他说,传统的中国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称道儒家秩序的华人有着“士农工商”为序的等级观念,青年俊彦追求“学而优则仕”,而商人则社会地位低下。儒家思想所浸润的新加坡也缺乏企业家精神和强劲的企业文化。

我们现在不可能知道孔夫子当初提出“德治”、“礼治”的时候具体讲了些什么内容。但是这些概念经过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统治的运用和阐释,已经形成一套维护宗法制度的规则。这套规则是与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格格不入的。先看“尊尊”。所谓“尊尊”,就是崇拜行政权力。而技术创新最重要的是发挥每个个人的创造性,而不迷信任何权威。这和“尊尊”服从一切尊长的要求是无法调和的。我们知道,造成20世纪70-80年代美国东部的128公路和硅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差别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地处加州南部的硅谷地区环境比较宽松随便、比较自由,而环波士顿的128公路地区则受到清教徒的影响,比较强调等级,环境比较死板。发明家喜欢前面一种环境,而不喜欢后一种环境,认为自己的个性受到压抑,感到他们的创造性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再说“亲亲”。在全球化的时代要跟全世界的人做生意;可是中国人在“亲亲”传统的影响下,往往圈子很小,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显然无法适应于信息时代、全球化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李光耀先生在这个题为“培育新加破的企业家文化”的演讲里指出,“世界已经发生变化”,新加坡也应当改变。我认为他的这些思考是很深刻的。

如果说儒家这套宗法规则不符合现代的需要,不符合信息社会的需要,什么规则才能符合这种呢?那些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发展起来的国家提供的经验说明,就是建立现代的法治。现代的法治是用一套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动。第一是规范政府的行为,第二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这套法律规范之下,各就其位,既发扬每个人的个性,又不至于相互侵权,弄得天下大乱。



现代法治的核心部分是要有一套法律体系,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一切人的行为不服从任何其他的权威,只服从法律。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法治要求法律符合公认的正义。比如不能侵犯他人的产权,规则要透明,要使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规则不能追溯既往等等。这些都是公认的正义,也可以说是人类长期历史形成的属于政治文明的最重要的准则。这些最重要的准则应该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使宪法符合这些公认的正义。这些公认的正义首先规范政府的行为和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有了这么一套建立在公认正义基础上的法律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执法。执法问题的核心是司法独立或者按照“54年宪法”的说法是,法官只服从法律。当然执法不只是法官的事情,还牵涉到社会的其他一些力量,比如,民间社会的非政府组织。这个“民间社会”,是政府和个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是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人们按自由结社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也可以称为社区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还有社会舆论、大众传媒,也担负着执行规则的责任。

总之,必须要有这么一套规则体系,法治才能建立起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法治国家,十六大提出要提升政治文明。不过事情的实际进展似乎不尽如人意,还需要以更大的力量向前推进。

说到与高新技术产业相适应的制度建设,我认为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多的进展,应该继续朝着这个方向推进。比如在建立法治的问题上,“中关村基本法”,即《中关村条例》开了一个很好的头。它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立法上率先引进了现代法治的一些概念。譬如说“中关村基本法”有两处规定,凡是不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这是现代法治理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每个人都可以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这是一种天然的权利。

不过只有“中关村基本法”还是不够的,第一,要有与它配套的法规。如果没有配套的法规,“基本法”的执行就会很困难。中关村基本法只是一个次级的法律,是北京市人代会通过的地区性法规,不是母法,还需要有其他配套的法律的跟进;第二,要有实施细则,一步一步地细化,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需要根据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按照法治原则继续推进,对法规进行完善。比如现在行政机关的权利还是太大,“县官不如现管”,红头文件、首长批示往往比法律要管用。这样一些问题需要具体加以解决。

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需要把它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否则就会变成一个“坏的市场经济”。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搞市场经济,但是好的市场经济并不多,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法治。我们一定要避免这种状况在中国出现。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初期总是比较乱的,经济发展了,自然就会规范起来。这种想法可能过于天真。亚洲有的国家曾经有过很好很快的发展,但是几年、十几年以后,因为缺乏法治,陷入了一个坏的市场经济的泥坑,遇到一点风吹草动,遇到一种外来的冲击,经济一下子就崩溃了,而且长期不能从泥坑中走出来。历史发展存在路径依赖,这种情况要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总之,我认为,搞高新技术产业不能只注意技术的发展。当然,现在人们都注意到了要发展技术必须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是好的。但是光有这点还不行,必须要有一套规矩,要用法治来规范行动,使得大家的创造性、积极性在一种秩序中形成合力,这个合力推动高新技术向前发展,推动中国的实现现代化。

作者:吴敬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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