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们接受本案被告高文杰亲属的委托,经鑫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征得被告高文杰的同意后,经过调查、访问阅卷及庭审调查,现就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被告高文杰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
庭审中查明案发时是受害人非法持枪,强行闯入高泽家后,又分别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双管猎枪指向高泽、张忠俊及被告人,并以威胁的语言强使被告和张忠俊不得干预与高泽之间的事。之后,受害人又用上有子弹的双管猎枪对着高泽欲开枪。在此关头,高泽用手将枪管拨开才免除了被伤害死亡之后果。受害人在开第一枪后,高泽、被告人及张忠俊上前而夺枪,在夺枪和扭打的情况下,首先是高泽的抓枪管和用小板凳打受害人,张忠俊随后夺枪,被告也从后面抓枪并护着受害人免遭高泽的殴打。在抢夺中,首先由张忠俊之口呼出:“走火了,走火了。”随后受害人就倒在被告怀里,之后放之于地。被告在几个人夺枪扭打过程中,始终与受害人紧贴在一起,手没有受离枪管,直至受害人倒在其怀里时才将受害人放之于地,又将枪放在墙边,并 交待高泽之妻,等公安人员来后交付,任谁不给。之后,抢救受害人的过程,也清楚地说明被告即没有夺下枪后的伤害行为,也没有夺枪时的伤害行为,更不存在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庭审中仅以张忠俊声称(即是案中人,也是夺枪人,还是第一个声称“走火了”)是被告手持猎枪开枪伤害被害人,就对被告定罪科刑,绝对难以服人,为此,仅以张忠俊的孤证,而认定被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显然不足以认定,而且张忠俊清楚地陈述是他感到手中一紧,枪离手的同时,听见枪响的。那么张忠俊绝对没有时间和时机看到被告夺下枪又双手持枪将受害人击倒,所以,张忠俊的证词即不符合实际,又相互矛盾,因此不足以为证。
二、受害人的行为和被告等人的行为
受害人非法持枪,又非法强行闯入高泽家中,用已经子弹上膛的足以致人死亡的猎枪分别指向被告等三人,同时声称要毙了被告等三人时,在高泽声称:“有种朝自己开枪后,受害人又将枪口对准高泽的头部。高泽见情况不妙,立即用手将枪管拨离头部的同时,受害人扣动了扳机,幸好没有击中高泽。在受害人这种明显地欲致他人死亡和欲伤害被告等人的行为发生时候,被告等人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制止受害人的严重地犯罪行为,即是本能的反应,也是法律明文规定予以肯定和保护的。为此在四人纠缠一起,抢夺受害人欲伤害他人的犯罪凶器猎枪时,受害人也在拼命保护自己的行凶武器,在相互夺枪过程中,时间只是瞬间,非人为有意识的造成枪响而致伤受害人,足以说明被告等人的行为没有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且针对受害人这种正在进行开枪行凶的犯罪行为,采取了法律给予公民防卫权利,所以辩护人认为,在四人纠缠抢枪中,枪响致死受害人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任何责任。
审判长,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构成犯罪,被告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权益,制止受害人行凶犯罪中,枪响致死受害人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为此,应判被告不负任何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山西省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茂盛 张连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