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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和主张责任
发布日期:2011-12-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举证责任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和主张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行为责任中,我们涉及到了提供证据的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

  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又出现了一个主张责任,但在我看来这两者是具有同性质的,提供证据者均为事实主张者,当事人未主张事实的则无提供证据的必要。

  (一)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否则同样有败诉的危险,因为当事人自己不提出这些事实,法院一般无从知道,也就不能以它们为依据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判。我国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后,实行辩论式诉讼,在辩论式诉讼中,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法庭一般不主动调查那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因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责任更为明显。

  主张责任也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即在诉讼中,需要明确原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自己诉讼请示的依据。被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依据。主张责任的分配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分配举证责任的同一标准进行分配的。

  (二)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举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为:(1)对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说,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举证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之间的区别在于:(1)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前者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后者既没有必要预先分配,也没有可能离开诉讼的具体情形来预先分配;(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前者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或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确定归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后,始终固定于该当事人,不会随着证据的提出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后者则会在举证过程中发生转移。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与败诉危险的暂时转换具有对应关系,它随着败诉危险的转移而转移;(3)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为如果让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将失去作用,后者,则有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即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另一方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三)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

  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主张责任优先于提供证据责任,但实际上仅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相互呼应的关系,不过也有不一致的情形,一方面,有时当事人虽有主张责任,法律却基于特别理由允许当事人无需举证,此时则仅有主张责任而免除其提供证据责任,例如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律上推定的事实等。另一方面,对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虽未经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仍负有举证责任。




【作者简介】
刘涛,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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