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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陈剑峰律师

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是安徽省合肥市人,在天津市南开区一家工厂上班。2011年6月23日下午16时许,我在上班时因机器发生故障造成左手食指切割受伤,被截指两节.2011年8月认定了工伤,后经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住院医疗费1万余元均由老板支付。停工留薪期3个月一直发我工资,现在上班了好几个月。受伤前我的月工资为1700元,请问陈剑峰律师,如果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多少赔偿?单位没给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如果您现在提出辞职,可已获得赔偿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即3128元/月*60%*9个月=16891.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128元*10个月=3128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为48171.2元,这就是您2011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得到的最低赔偿额。因单位未给缴纳各项社保,那所有赔偿额均由单位支付。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3、除以上各项赔偿外,您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工伤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4、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天津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8元为基数计算。
         5、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 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如大家想知道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可以登录我的网站查找。我的网站地址: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天津市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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