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质量为由不办证,购房人遭败诉
买房后都希望尽快拿到产权证,这是买房人盼望已久的事。然而,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王女士来说,却勉为其难地选择拖延办证以期解决问题。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王女士立即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其反诉另案解决的判决。
王女士贷款114万元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一套房屋,开发商为王女士的房贷提供担保,同时王女士提供房屋作抵押,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是至王的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成之日结束。后房屋具备了办理产权条件,开发商两次在小区里张贴通知,通知业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王女士因房屋一面墙壁渗水存在质量问题,找开发商协商未果,故不同意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将王女士告上法庭称,自己的担保是阶段性的,在业主办了产权手续可以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就告结束。所以王应立即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解除自己的保证责任。王当庭反诉认为,不办产权证的原因是房屋质量问题没有解决,故要求开发商对房屋予以维修或调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借款合同》中房屋的抵押和开发商的保证有先后顺序,抵押手续办理前由开发商提供保证,办好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登记后,由业主提供房产抵押。如果没有开发商的担保,业主很难取得贷款,而开发商的保证也是有风险的,其在银行就整个贷款业务开立有专门的担保账户,业主不办抵押登记,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其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就不能使用,给其经营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王女士对房屋质量所提主张与开发商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其办理产权证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其不能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不去履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