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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1-12-17    作者:110网律师
今日一老板问我一问题:他的店里销售从广东进的假冒的名牌高档皮包,被刑警来查了,销售金额共计3万多元,还有未销售的1万多元。刑警要他交了5万,现在还要他交5万。了解这个案件。


这个问题按照现有情况看,
第一、老板不构成刑法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根据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004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三、罚金数额 2007年司法解释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饿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而且公安机关没有处罚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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