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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110网律师
因甲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某某豆浆机(驰名商标)近500余台被批捕,经甲亲属的委托,本律师为甲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本人在侦查、检察、起诉阶段多次至看守所会见甲,向其解读法律规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及时与家属沟通,在庭审中提出对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中,甲的认罪态度很好,确有悔改表现。1、甲在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拘留当日,在某某市经侦支队由济南市公安人员对进行第一次讯问时,甲即全面交待了犯罪事实。在其后的公安机关7次讯问及检察机关2次讯问过程中,均能向侦查人员及公诉人全面如实地交待问题,并积极主动交待交易方式,提供交易帐户和密码及查询方式,协助侦查人员调取全部的交易纪录,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甲实事求是地向法庭陈述了案件情况,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甲的认罪态度非常好,这也说明了甲确有悔罪表现。2、甲一直守法经营,从未有违法违纪为,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是由于甲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认为假冒商品有市场需求,交易些假冒商品并不构成犯罪,才一时糊涂触犯了国家刑法规定。3、本案发生后,甲及其亲属一直积极配合公安及检察机关相关工作,多方筹集资金,迅速筹集13万余元,交至公安机关,作为对非法所得的退赔款。4、本案未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或较大的社会危害结果。甲共销售了500余台假豆浆机,据公安机关调查,仅有部分豆浆机发生故障不能使用,但至今未发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购买人购买后均为个人家用,亦未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结果。
  后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甲方8个月有期徒刑(此时甲方已被羁押8个月),判决生效后甲方即获得人身自由,甲表示以后将牢记教训,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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