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追认无权代理为有效,是被代理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享有的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被代理人追认,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承认无权代理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接受第三人履行义务或接受无权代理人转移合同利益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司法实践中,被代理人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还可以向第三人作出,也可以公告为之。如果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是向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无权代理人受领了这种表示且无异议的,有义务通知第三人,追认自到达第三人时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权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进行追认的,被代理人应及时追认,不及时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同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具有溯及力,即溯及至无权代理所订合同成立时发生效力,亦即只要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则该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接受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但是,被代理人追认的溯及力不得损害他人在其追认前已取得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