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1)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例如,被代理人向相对人发出通知,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追认一般应当是明示的,其具体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或者其他方式。(2)作为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作否认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所谓视为同意,即视为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