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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证券机构
发布日期:2011-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证券交易所

  (1)概念与机构 (证券法102)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职权

  ①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法113)

  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法114)

  ③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法115)

  ④审核股票、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务。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注册资本(证券法125、127)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

  ⑤证券自营;

  ⑥证券资产管理;

  ⑦其他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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