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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12-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杨兴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庭审前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清合议庭审议:
首先,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兴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无异议,对于被告杨兴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杨兴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的情节:
一、被告杨兴在派出所第一次对其询问时,就主动交代其他两名被告人的联络方式以及住所,并配合派出所积极抓获其他两名被告到案,具有立功表现。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杨兴具有立功表现。
二、被告杨兴在因涉嫌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全部交代了另两次盗窃犯罪行为,既交代了盗窃电话亭、面包车的犯罪过程,依法属于自首行为。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杨兴具有以上自首量刑情节。
三、被告杨兴在派出所询问调查时,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全部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详细交代了犯罪的时间、地点、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及法庭的审理。
刑法修正案八: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杨兴到案后,不仅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还积极主动交代了同案人员的共同犯罪行为,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以上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认定。
五、本案杨兴自采取强制措施到今天的法庭审理,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当庭认罪愿意接受法律惩罚,认罪态度好,对社会的维护程度也不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因此,因认定杨兴具有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六、本案杨兴的亲属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尽量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基于以上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杨兴量刑的时候应全面充分的考虑杨兴具有的立功、自首、当庭认罪等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杨兴应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量刑为三年,并判处缓期执行,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议并采纳。
此致
天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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