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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之争 实为知识产权之争
发布日期:2011-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些年来,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种新动向,那就是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借助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垄断性)去实现对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中国企业近几年来遇到的DVD专利许可、数字电视制式之争、思科诉华为、3G移动通信标准之争、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等事件,充分反映出这一问题的存在。这种动向在IT产业内尤为明显。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日益密不可分。借助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保护的新技术,是制定新的技术标准的前提和基础。而技术标准是发展技术的规则和基本依据。技术标准本身原本应属于公有领域,公之于众,提供给相关行业参考、采用、执行,有些甚至要强制执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属于专有领域,两者之间有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标准结合,给我们产业界,尤其是IT产业界提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给我们法学界,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学界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值得我们共同去关注和研究。
  面对这一现实,我们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制定技术标准应尽可能结合自主知识产权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技术标准是对生产、建设、商品流通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对技术文件常用的图形、符号等所作的规定。根据标准化对象的不同,技术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
  技术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指政府标准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设置的标准。事实标准是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少数企业共同设置的标准。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某个企业依据其市场优势形成的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标准,最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的结合,被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类似的还有历史上的JVC公司的VHS家用录像机和SONY公司的Betamax家用录像机标准。另一类是由若干企业联合制定的标准,如DVD机标准。
  作为法定标准,一般强调的是公开性、通用性、一致性、系统性。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可能的避免将知识产权引入标准,尽量采用那些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使其标准出台后便于推广。对于无法避免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则要求权利人公开做出承诺,放弃其权利或者至少做出合理许可他人实施的保证,否则不予考虑纳入相关标准之中。
  但是作为事实标准却与法定标准不相同。在事实标准中往往包含或涉及到许多知识产权,特别是事实标准制定者自有的知识产权,实施这些标准很难避开这些知识产权的制约。
  面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带来的现实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增加开发、创新的投入,力求占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将其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如大唐电信那样代表我国提出TD-SCDMA标准,被国际电联(ITU)接纳并成为世界三大主流3G标准之一。
  标准制定的前提是技术实力。没有强大的开发实力和技术创新实力,是难以参与标准的制定的。高新技术的复杂和风险,使得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很难开发、占有涉及到一项标准的所有核心技术。制定自己标准的根本目的,不是一定要垄断一项标准,而是要争取在一项标准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这种参与权是依靠在标准中所拥有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来体现的。
  将一个企业制定的标准形成事实上的行业标准,本身难度就是相当大的,更不要说形成国际标准。这对于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是难于实现的。在这里提出这一问题,目的在于促使社会各界树立起一种意识,那就是重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意识。在一个企业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时,应该有这种意识,在一个行业制定自己的行业标准时,也应该有这种意识,在一个国家制定自己的国家标准时,更应该有这种意识。
采用技术标准应充分注意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
  对于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更为现实的问题不是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而是如何合法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在学习、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技术标准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有这样一种传统观念,即认为所有技术标准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和限制自由使用,这种观念应该彻底改变。应该充分认识到,在现代社会现实中,技术标准,特别是技术标准中的事实标准已经与知识产权问题密不可分。提到技术,首先应该想到相关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其中的“私有协议”),提到技术标准,首先应该想到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
  在我们引进一项先进技术或新产品时,首先应该把有关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其中的“私有协议”)和知识产权的状况及问题搞清楚,再做出正确的决策。例如,这些技术标准(特别是其中的“私有协议”)和知识产权属于谁?是否可以回避或替代?如果不能回避或替代,那么取得合法许可使用的条件、途径是什么?这些问题必须首先要弄清楚。一定要在能够合法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问题之后,再开始进行实质性的投入和操作。切忌不顾侵权后果的盲目使用行为,造成侵权事实以后,被迫承担损害赔偿的苦果,必将给自己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带来巨大损失。
应重视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的衔接、配合
  技术标准,不管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管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视为是技术管理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是规范产品和工艺规则,在相应的区域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技术标准应该,也必须受到技术法律规范的制约和限制。也就是说,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纪守法,不能违法。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对标准和技术法规分别做出明确定义: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依据TBT的解释性说明,“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这里所定义的“技术法规”与通常所讲的“技术法规”含义尽管不尽相同,但可以说明一个问题,标准不能与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法规”相冲突。
  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在各国所制定的标准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技术标准必须遵守的准则。
  在技术标准的管理中,应该充分注意与技术法规衔接、结合,学会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制止他人对技术标准的滥用。
标准化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应该密切结合
  在知识经济、新经济时代,产品或技术成果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也赋予技术标准许多新的含义,流行的说法就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与许可化”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潮流,“三流企业卖力气,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成为市场的共识。技术标准成为一种进行技术垄断和市场竞争的新手段,也成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同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尺度,其重要性日益显著。应该说,是新经济时代的要求,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紧密结合,赋予技术标准新的历史使命。
  知识产权管理是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管理。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还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设置此项管理,不要说管理机构,连管理人员也没有,因为现代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过只有20多年的历史。


  国外的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都有一套完备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IBM、汤姆逊、三菱、日立、松下、富士通、东芝、佳能等等,都是如此,甚至出现了象高通公司(Qualcomm)这样专门以经营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作为主业的专业公司。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给我们以启发,作为企业来讲,将标准化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密切结合应该说是明智之举。

作者:李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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