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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2-09    作者:110网律师
流血的交通肇事罪
  一个6岁孩童命丧母亲车轮。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起悲剧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刘娟,一个30岁的年轻母亲,有个6岁的儿子。她和丈夫平日在中山市做买卖,经常要到附近市场拉货。虽然没有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却有了3年驾驶经验。平日,拉起100多斤货物对她而言是常事。
 
  今年626日,刘娟和丈夫、孩子回娘家吃饭。饭桌上,一时兴起,喝了点红酒。晚上11时,夫妻分别驾驶摩托车回家。儿子小齐站在刘娟驾驶的摩托车的脚踏板上,前挨车头,后有母亲护着。因为在平日里,大伙都是这样搭着孩子,刘娟没有给孩子戴上一顶安全帽。
 
  当刘娟驾着摩托车开至小榄镇工业大道联众文具公司正门往东升镇方向50处时,摩托车突然碰撞到了道路右侧人行道边缘20厘米高的石级,车子侧翻倒地,儿子小齐更是一头摔倒在地。由于戴了安全头盔,刘娟只受了点皮外伤。然而,小齐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事发后,刘娟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刘娟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驾驶摩托车乘客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并驾驶摩托车搭乘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刘娟犯罪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且获得丈夫谅解,可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娟号啕大哭。她说,孩子的离去是对自己最大的惩罚,家中再也听不到孩子的欢声笑语。“判多少年,也换不回我的孩子,我的孩子再也回不来了!”
 
  ■法官说法■
 
  儿童乘车安全亟须重视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杨志凌介绍,仅11月份,他已审理了两起因年幼儿子站在摩托车踏板处发生悲剧的犯罪案件,而加害人均为被害人父母。
 
  对于这类案件的发生,杨志凌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如果事发时当事人能够给孩子戴上头盔,那么将极大缓冲头部落地时的冲击,不至于导致死亡结果;二是非法搭乘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2周岁以下的儿童是禁止搭乘摩托车的,但实际上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个规定。
 
  杨志凌说,由于受害人是自己的孩子,当事人一般认错态度良好,也能得到家属的谅解,因此处罚相对较轻。但是,孩子丧生的结果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损失却是无法弥补的。
 
  据悉,近年来,儿童乘车安全受到广泛关注。依据有关资料显示,交通意外仅次于跌伤和动物咬伤,列为017岁少年儿童伤害的第三位。20072009年,我国平均每天有近12名儿童死于交通事故。
 
  儿童安全问题亟待关注,尤其是留守子女安全问题。打工者由于无暇照顾自己孩子发生了许多悲剧。以中山二院为例,每年受理此类案件10多起,涉及溺亡、交通事故、动物袭击等多种诱因,而被害人有9成是打工者子女或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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