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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少缴失业保险 职工可依法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员工王某2008年1月1日入职广州某化妆品公司,签订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为员工缴纳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的社保(含失业保险)。员工王某遂以企业少缴失业保险,导致其少领1个月失业保险金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赔偿1个月失业保险金。

  【评析】

  1、仲裁委有权受理失业保险待遇赔偿纠纷。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2、失业保险待遇分为两部分,即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为缴费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标准为最低工资的90%标准;医疗补助金为缴费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标准为最低工资的10%标准。其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本案中,公司本应为员工王某参加24个月失业保险,王某离职时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但因公司少缴1个月失业保险,导致员工王某实际享受的只有1个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4、公司对未参保存在过错,应赔偿员工1个月差额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结论】仲裁委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王某的请求,裁决公司向员工王某支付1个月失业保险金。

  【提示】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2、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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