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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以失业保险金代替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不得以失业保险金代替经济补偿金
2000年某国有企业改制后整体出售给私营业主张某。出售后张某同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发放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并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根据每个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职工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总和正好为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企业告知职工失业保险金即抵顶部分经济补偿金。职工当时并不了解政策及法规,在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和全部失业保险金后才发现企业所说的并非事实真相,于是共计三十余名职工以企业欠发职工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我受职工委托代其申诉,提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职工的工龄按月给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同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这是两项并不能互相替代的职工应享受的待遇,企业这样做是完全违法的,故应裁决企业支付给全体职工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后该案当庭裁决职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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