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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单位也应交社保费
发布日期:2011-12-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1-12-01 大江网-新法制报 

  网友“思雅”: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时,公司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单位给我交纳这两个月的社会保险,公司说试用期一律不交社保,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邝宪平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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