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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上诉不加刑
发布日期:2011-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对被告人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该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招致不利的后果。《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还应注意以下具体要求:

  1.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3.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4.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5.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6.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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