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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车辆碰撞未留证据 索赔车损遇难题
发布日期:2011-12-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车辆碰撞未留证据索赔车损遇难题
2009-08-26 11:40:59 来源:中国交通事故网 作者:中国交通事故网编辑:clj1213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轿车和摩托车发生小碰撞,轿车司机匆匆修好车,便拿着修车发票找摩托车司机索赔车损8182元。由于事先没有进行定损,车祸损失究竟多少已无法查清。25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酌情裁定轿车车损为4000元。
  轿车和摩托车发生小碰撞,轿车司机匆匆修好车,便拿着修车发票找摩托车司机索赔车损8182元。由于事先没有进行定损,车祸损失究竟多少已无法查清。25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酌情裁定轿车车损为4000元。
  2008年10月23日,在东莞市寮步镇良平大道路段,刁某驾驶的轿车经东莞市寮步镇良平大道往莞樟路方向行驶。车辆在上述路段变向的过程中,轿车的左侧与后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了碰撞,造成了摩托车车主陈某受伤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刁某因驾驶车辆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造成事故;陈某因无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两轮摩托车,驾车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故陈某、刁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没能将赔款事宜协商好,刁某自行将轿车维修,并将陈某告到了法院。刁某向法院提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和某汽车美容护理中心的发票,主张被告人陈某赔偿其轿车的车辆损失为6022元,雷达、防盗器损失合计2160元。
  由于没有提交物价部门评估报告证明该车辆的受损部位及损失额,刁某又将其轿车自行修复,无法再由物价部门定损,鉴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事故中,原告的轿车确有损坏,法院酌定原告的轿车的车辆损失为4000元。
  一审宣判后,刁某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像刁某这样的纠纷十分常见,车辆发生小碰撞后,如果不报保险,也一定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定损,不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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