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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张冠李戴的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110网律师
 
标签: 杂谈
    在刑事诉讼中,形成错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报案人为陷害他人而故意报假案;有的是一方当事人为某种目的而故意张冠李戴诬陷好人;.....几年前笔者为故意伤害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辩护的艰难历程,深深感到这是一起张冠李戴的错案,而形成错案容易,纠正错案很难很难。
    周某和吴某两家是邻居,周家在村上势力较强,吴家的父辈原是从外乡来上门入赘,势单力薄。周家有一棵龙眼果树位于吴家的屋前,那年正月吴家在祭祀时不小心将这棵果树边沿树叶烧焦了约有一两个脸盆大的面积。这是一桩小事,吴家正忙着过年,没有及时给周家道歉赔不是。周家心里不爽。在节日期间,周某某推着辆自行车来到吴家门前,大声辱骂不停,吴家大娘忙上前劝说,“烧坏了你家果树,该赔多少我家愿赔,乡里乡亲的,何必骂得那么难听”,不知怎的周某某自行车倒在地上,周某某一脚曲跪在地,这下火气更大了,气冲冲回家了。过了没有多久,他就带着家人和族亲多人,手持棍棒、螺纹钢钎等器具,冲到吴家门前,一边用脏话骂人,一边挥棒打人,吴家还没有反应过来,就有人被打倒在地。吴家刚从邻县入赘上门不久的二儿子(女婿)廖某见状,认为周家欺人太甚,在门后抓起一把一米多长木制锄头柄,从二楼冲了下来,朝正在行凶打人的周家大儿子一棒砸去,砸中他的头部,当场倒地,血流如注。几天前刚从山东经商返家过年的吴家大儿子吴某,这时在楼上与一朋友聊天,听到门前有吵闹声,扭头一看,正好看到这一幕,他速冲下楼去劝架时,周家人和亲属已将受伤的大儿子抬回家并送往医院抢救。经查已造成头部一侧粉碎性骨折,鉴定为重伤,还评定了伤残等级。
    周家大儿子是谁打伤的,周家和吴家以及在场人都看得一清二楚,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周家向派出所报案时却谎称是吴家的大儿子吴某打伤的,并提供9名证人作证。吴家也及时向派出所陈述案发过程,肯定伤者不是吴某打伤的,而是刚入赘没几天的上门女婿廖某打的。派出所作完周家提供的证人证言笔录后不久,吴某即被刑拘。廖某一看自己闯祸了,心里难免有些紧张,但“一人作事一人担,绝不祸及他人”的作人原则他是牢记于心的,经过一番思想挣扎之后,他把自己打伤他人的经过写成书面文字,签上自己的名字,捺了红色指模,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检察人员作完笔录后即让廖某先回家,等候处理。廖某回到吴家后,一直在家里等待公安人员的传唤。一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动静,他便悄悄地溜回生父母的老家。在这期间,周家还派人到廖某老家,要廖某远走高飞。
    笔者受聘担任吴某的辩护律师,通过调查部分证人,发现这些证人提供的都是伪证,有的根本没有在现场,不了解案发的真实情况;有的虽在现场,只是受了周家一再“启发”“动员”,认为反正伤者是吴家人打的,追究吴某就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处于同情就盲目的稀里糊涂的陷入伪证的漩涡之中。我们及时把了解到的情况向公安局法制科反映并为犯罪嫌疑人递交申诉材料,要求纠正错案,释放吴某,但没有效果。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辩护人又及时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对吴某的追究,并请求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案情真相,有理有据的意见,引起经办检察官的重视,他们调查了其中的三位证人,也发现全是伪证,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查清事实,但公安机关仍坚持移送起诉,案件在检察与公安之间“踢起了皮球”。如果退回两次公安机关仍然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有关领导不表示意见,公安也仍坚持己见。案件进展到这种情况,要么公安机关依法撤案,要么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起诉,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无需具备高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积累就可办到。本案如果是公安人员偏信了报案人话,抓错人办错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撤销对无辜者的追究,抓捕真正的涉案人,对作伪证的人区别情况作适当的处理,也会得到社会理解和谅解。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复杂的转型社会里,受客观环境影响,过失办了一两起错案,在所难免。但如果已明知抓错了人,办错了案,仍坚持不纠正错案,就不能用“偏信他人”“过失抓错人”来理解那么简单,或者是有意为之,视他人人身权利为无物;或者是明知是错案,却顶着有错不纠,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无物,你能把我怎么样。这样就超出案件对错看法的范畴,而是某些握有公权力的人要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的问题。
    案件的进展令人难以理解和想象。公安机关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把案件提交给政法委讨论决定。辩护人仍不放弃维护被告吴某合法权利的机会,于是又向政法委提交书面意见,请慎重对待本案。结果让辩护人失望。经讨论协调,政法委居然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起诉交法院审判。检察机关就遵照政法委的意见向法院送达起诉书(由政法委研究决定能否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根本找不到相应的条文)。
    法庭上出现少见的场面。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主要的关键的证据依然是9个证人证言,这些证言都被被告人吴某一一否定,也被辩护人一一指出是不实的伪证;被告人吴某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均否认有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表示自己是冤枉的;当辩护人出示的十几份证据材料(包括:廖某承认自己打伤周家大儿子向检察院投案自首的书面材料;律师调查的证人证言反证并否定吴某伤害他人的笔录;公诉人调查的证人证言否定吴某故意伤人的有关证据材料等)时,公诉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对于律师发表的辩论意见,公诉人也都默认,不提任何不同看法。庭审中出现这种对被告相当有利的局面,本律师还是第一次遇到。辩护人对被告人吴某可能获判无罪充满信心。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被告人吴某没有认罪的供述,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在宣判前,被告人的家属被请到法院进行调解,提出如被告的家属接受该判决不上诉并愿意一次性赔偿伤者4万多元医药费,考虑判缓刑,否则将判实刑。吴某及家人很挣扎,接受吧,明明是张冠李戴的冤案,从此戴上罪犯的帽子,将永远脱不掉;不接受吧,进行上诉,有改判洗刷罪名的可能,但可能性低,且有判实刑的危险,这样,吴某还要在监牢里呆上二年有余。吴某家属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就签字认罚。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辩护人无语。一看是判三缓四,赔偿医药费四万余元,量刑不算重,所赔金额也不算高,可以说是轻判了。问题是伤害结果不是吴某所为,不管判轻判重,也是百分之百的错案。
    真正的涉案人廖某至今没有被传唤过。
    本案办理过程和审判结果,将对那些关注、关心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人们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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