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只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但是,每个故意伤害案件都各有其特点。其中绝大多数又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有的虽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或者双方互伤,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案件的起因、社会影响及双方之间关系等诸多因素来看,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执法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如有的案件纯属被告人单方行为所致,被害人完全处于无辜的境地。而有的案件却系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这种因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往往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等问题。因此,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界限,对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认真甄别医疗鉴定,立足于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认真分析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综合分析,正确认定,使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合法。
关键词:故意伤害 被害人 过错责任 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只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但是,每个故意伤害案件都各有其特点。其中绝大多数又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有的虽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或者双方互伤,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案件的起因、社会影响及双方之间关系等诸多因素来看,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执法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如有的案件纯属被告人单方行为所致,被害人完全处于无辜的境地。而有的案件却系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这种因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往往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等问题。笔者根据自身工作实践,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入手,就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划清罪与非罪界限,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被害人过错责任等问题试做一定的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即公民保持自身人体组织的完整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的权利。故意伤害罪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就正在于它破坏了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损害了他人身体器官的正常活动功能,如砍伤手臂、毁坏面容、使眼睛失明或者引起精神错乱等。如果行为人同样是以他人身体作为侵害对象,但是并没有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使他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侮辱)或者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如非法拘禁),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⑵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并且实际上给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或者影响了他人身体器官机能正常活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人使非法侵害人损害人损伤的行为、医生给病人切除坏损器官的行为等),或者其损害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均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的形式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具体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有利用行为人自身身体的,也有利用工具器械的,有利用动植物,也有利用自然现象的。伤害的结果也有不同,有肉体伤害的,也有精神伤害的,有轻伤的,也有重伤的,还有致人死亡的。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手段,也不论伤害结果如何,对于伤害罪的构成,均无影响;⑶本罪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在构成故意重伤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⑷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只能是伤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休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伤害的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划清罪与非罪界限
目前比较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的界限,大家知道,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并结合其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全面考虑、研究、分析、决定。因此,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不以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㈠因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造成了一方伤势较轻,事后行为人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的;
㈡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相撕抓或打斗,导致双方各有轻伤,并且彼此均具有殴击或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一方正当防卫的,事后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
㈢因家庭纠纷而引起本家庭成员伤害的,情节较轻,属于轻伤,事后受害人又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㈣在纠纷争执中,行为人并无伤害故意,因过失致争执人或者第三人轻伤的,事后能积极救护,且主动提出赔偿损失,受害人谅解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视其情节区别对待。
故意伤害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社会治安危害较大,必须坚决打击,严肃处理。但是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宽,因此,笔者认为,在办理时要注意社会影响和效果,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做出恰当处理。
㈠对于在公共场所进行流氓行凶伤人,因私愤报复伤害或其他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伤害案件,则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㈡对属于群众性、宗族性,有多人或全家参加的共同伤害案件,办理时要坚持打击少数,分化瓦解,教育多数,重点是惩处那些组织策划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和直接行凶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凶手。其他参与人员可根据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应负的责任和能否认罪服法等表现,视其情节分别处理;
㈢对于在治安、税收、市场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办理时要注意前因后果。要看上述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文明执法等,要分清是非,公正合理,对一般危害不大,虽造成了轻伤害结果发生的案件,要全面考虑,严格把关,不盲目下结论,注意社会效果,对于上述行为构成其他罪(如抗税、妨害公务等)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
四、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认真甄别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结论是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法医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认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正确区分行为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办理伤害案件时,必须认真审查刑事技术文证材料和鉴定结论,排除各种干扰,去伪存真,真正达到符合法医学的科学性,符合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符合行为及后果的因果客观性,在处理中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一)在区分评定伤势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治疗恢复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同时,要注意审查治疗是否及时、正确,处置方案是否合理以及医药是否真正用于治疗本伤的,防止因其他原因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审查核对案件的证据材料时,还必须请专业技术人员、法医对刑事技术文证材料和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进行审查鉴定,发现有疑问的鉴定时,应对受害人的伤情亲自复查、复验,客观公正地制作出刑事技术鉴定或文证说明,保证案件质量,罚当其罪。
五、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立足于解决矛盾
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除个别的是突发性外,大多数都在案发前就已存在着较深的矛盾,尤其在农村,有的甚至世代积怨,矛盾早已暴露,有的由于某些职能部门或领导调解不力,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公不及时,造成矛盾激化,由民事纠纷转化成报复伤害刑事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一定要着手于从根本上排解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标本兼治,讲究社会效果,不能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要坚持“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多做矛盾的转化工作。
对那些追究了刑事责任影响社会安定和以调解解决社会效果更好的伤害案件,可以不捕人,也可免诉或不诉,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和解,化干戈为玉帛。
对那些非捕人不可的,也必须把矛盾解决好,急处理不好的要冷处理,特别是对于群众性闹事案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和法律,处理时要慎之又慎,要注意在缓解矛盾,平息事态的基础上,再依法追究其为首者和主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决定了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同,要因事而宜,因案而宜,一般地说,办理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邻居之间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在批捕环节上严格把关,尽量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调解处理,防止捕后社会效果不好,甚至造成难案;
(二)是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行为人,着重指出其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之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对被害人,主要是向他们讲明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应相信和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对于有过错的被害人,应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指出应负的责任,使其认识错误,接受教训,提高知法和守法意识,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草率了结,遗留祸根;
(三)是对被害人亲友出面做工作的轻伤案件,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损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依本条规定给予适当处理。
六、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分析被害人的过错责任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有的是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如因为偶发事件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口角,致使矛盾激化,被告在情绪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伤害对方;或因双方互殴,互有伤害,均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或因被害人寻畔滋事、挑起事端,致使被告人在盛怒之下将被害人伤害;或因被害人先行对被告人进行伤达,被告人正当防卫,造成防卫过当。在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在众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行为虽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造成被害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先由被害人的过错、甚至是被害人先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定性、量性的时候,被害人的此种过错也往往应当作为酌情情节予以考虑。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区分责任,客观评判,注重社会效果,不能简单的以伤害程度做为唯一依据,以防有悖于我国刑法之立法本意。
(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犯罪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行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没有任何影响。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性攻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危害性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另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这种不法侵害,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那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被告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依法应酌情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张某故意伤害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一次在饭店吃饭过程中,被害人与另一同事发生争执,张某将其劝开。被害人对张某心怀不满,出饭店后,即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并未还手。后被害人抓起砖头砸张某,张某见状躲进饭店,被害人仍不依不饶,并抄起一把折叠椅追赶,张某被逼入灶房,当被害人用折叠椅欲砸张某时,张某抓起灶台上一把菜刀向前划去,将被害人右手肌腱划断,致其重伤。对此案的定性就是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
(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量刑的影响。
在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此种情况,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产生影响,仅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量刑,势必造成对被告人处理的不公正。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对待: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系一般违法行为,且程度较轻,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事出有因,但其仍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只不过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适当予以考虑。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达到性质较重、程度较深的地步,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怎样影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⑴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的过错行为均已达到犯罪的地步,如双方互殴,相互间的伤害都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这时双方已互为被告人、被害人,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一般都不应当影响到对另一方的量刑。即使双方量刑有轻有重的话,那么是因为各自犯罪性质本身所决定的。⑵对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相当严重,而被告人是基于激愤而犯罪,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使被告人产生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的程度,足以使被告人采取较为激烈的伤害行为。对此类案件被告人的量刑,一般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如王某故意伤害案,就是因为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连续谩骂、持棍殴打后,王某在异常恼怒的情况下,持刀将李某扎成重伤。法院根据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责任的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做了减轻判决。⑶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程度比较激烈,被告人实行防卫,造成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行为,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文不再赘述。
(三)、根据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公正处理民事赔偿。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仍然是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解决应依据我国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时,应当人析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按照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性质和量度,达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这样处理才能到公正合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赔偿损失时,往往很少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这是不公正的。因为这违背了民法中民事责任最重要的一条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特别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不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仅对被告人有失公允,而且对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也是不利的。
七、结束语
总之,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必须根据伤害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在确实查清事实,掌握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情节以及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正确认定,既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又要注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使案件处理得合情、合理、合法。
参考文献:
1、《新刑法教程》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2、《刑法学》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3、《刑法》张明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4、《新刑法研究与适用》单长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
5、《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
作者: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