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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农离婚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家庭的稳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在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出现了外出打工的热潮,使他们长年在外工作,而导致他们的婚姻状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笔者所在的荔浦县法院的派出法庭,管辖三个乡镇近十万人的民事案件,而2008年、2009年两年来,法庭所受理的离婚案件均占法庭受理的全部民事案件的60%以上,而其中涉农的离婚案件又占所有离婚案件的80%以上。为什么会出现涉农离婚案件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通过对当前我庭涉农离婚案件上升原因的分析,发现在农村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我辖区涉农离婚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家庭暴力是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诱因。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在农村夫权思想仍很严重。特别是一些男子视妻子为私有财产,轻则辱骂,重则大打出手。特别是那些经人介绍认识,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结婚的婚姻,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时,甚至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随着普法进程逐步推进,农村妇女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希望通过法律摆脱不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婚外恋也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偏远的农村,劳动力的过剩形成外出打工的热潮,随着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甚至大量存在非法同居的现象。

三、处理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多过调解和好的。对于外出后多年不归家或者音信不知的人,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较大。

四、在农村,受风俗习惯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存在很大一部分举行了婚礼,办了酒宴,但是却没有登记结婚的现象。因此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查明婚姻状况是否符合《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审理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涉农离婚姻案件上升的原因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长期的两地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夫妻感情。由于很多农村青年男女在结婚后为了生活双双外出打工,或者一方在家、一方外出打工。这种双方长期分居的生活,导致即使感情深厚的,也会慢慢变淡,在加上外面精彩的生活,往往导致一方的离心而感情破裂。这其中婚外情也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村婚姻普遍存在草率结婚,缺乏了解的现象。农村经济的落后,大部分的婚姻是亲戚或熟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婚了。自由恋爱结婚的很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认识相处时间短,自然婚姻基础差,夫妻感情难以建立。

三、好吃懒做,有不良习惯。在农村,没有其他好的娱乐活动,加上农村经济的逐年发展,手有余钱的人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变化,有的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贪图享受而不辛勤劳动,把亲情爱情则被抛在脑后,最后导致离婚。

针对农村离婚的这些问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法院又该注重哪些方面?

一、充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多做夫妻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可以邀请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或者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对有和好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而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要严格把握离婚与不离的标准。严格做好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二、审判过程中,严格区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对于农村中不注重登记结婚的现象,要在解决这类案件的同时,做好各方的思想工作,法律教育工作。对于事实婚姻的严格按《婚姻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现象,做好教育工作,让他们补办婚姻登记。

三、加大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针对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情、重婚等类型的案件,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必要时可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判决由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但是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四、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常让子女感到被抛弃的恐惧,并且较为依赖,有退缩行为, 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离婚案件中,常常出现妻子一方独立抚养子女,造成妻子经济生活压力增大。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权益,要严格依法处理,但是也要考虑子女在何种环境才能健康成长。并确保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到位。

作者: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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