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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和运输公司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110网律师
旅行社和运输公司的责任承担
案情
    20108月,卢萍与石家庄市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活动,途中乘旅游大巴前往目的地。因驾驶员杨某违章超车,卢萍乘坐的车辆与对行车辆发生相撞,致使卢萍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萍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五级、九级两处伤残。
    该客车系石家庄市某运输公司所有,事发时由此公司租给某旅行社使用,并指派职工杨某驾驶该车。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以及多方协商,始终未就卢萍的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卢萍遂诉至法院,请求旅行社、运输公司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未确保游客在旅游途中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杨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运输公司对杨某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旅行社与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卢萍各项损失34万余元,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运输公司追偿。
律师评析
    本案虽系一起游客在旅游途中受伤引发的纠纷,旅行社依据旅游合同负赔偿义务无疑,但造成游客伤害的直接侵权人并非旅行社,而是旅行社所租用车辆的单位,由此涉及受害人向谁来主张赔偿以及旅行社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法院在受害人向旅行社与直接侵权人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正确把握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判令旅行社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义务,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实现。
    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消灭,此时各债务人之间承担的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保险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要件一般有三个:一是必须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产生的数个独立的债务,数个债务分别对应不同的债务人;二是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相同,不分比例、份额,且各债务人无主观联系;三是在多数情况下,有最终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
    本案中,卢萍在旅游途中因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债务,即其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之债,以及其与运输公司的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旅行社违反保障游客生命、健康的合同约定承担严格责任,对卢萍的损失应全部赔偿。运输公司之工作人员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公司也要全部赔偿卢萍的损失;同时,该公司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也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旅行社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运输公司追偿。因此,旅行社与运输公司对卢萍的赔偿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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