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36件,涉及68个立法项目。根据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财经委员会拟定了议案办理工作计划,于2008年3月25日召开会议,邀请国务院18个相关部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商议和落实议案办理工作。财经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议案内容,征求议案领衔代表意见和参考国务院相关部门办理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立法条件和工作进展情况将68个立法项目分为四大类,分别提出了办理意见。
2008年10月9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八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一、2件议案涉及的1部法律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关于修订保险法的议案2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30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08年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的法律
2.关于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3件。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抓紧有关调研工作,早日形成草案提请审议。
3.关于修订商标法的议案6件。建议国家工商总局继续抓紧商标法修改工作,争取尽快提请审议。
4.关于修订预算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公共财政法的议案1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协调解决预算法修订草案的不同意见,充分吸收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尽早提请常委会审议。制定公共财政法的问题拟通过修订预算法解决。
5.关于修订广告法的议案4件,关于制定公益广告法的议案1件。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抓紧广告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同时通过修订该法建立促进公益广告健康发展机制,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6.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议案4件。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抓紧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早日形成草案提请审议。
要求制定的法律
7.关于制定行业协会法的议案3件。建议国务院有关起草单位在立法中充分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
8.关于制定住宅法或住房保障法的议案4件。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条例》,或直接研究拟定住房保障法草案,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9.关于制定电信法的议案2件。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电信法起草进度,早日提请审议。
10.关于制定期货法的议案1件。财经委员会已会同证监会组织拟出草案,拟在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出台并实施取得经验后,据以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53件议案提出的22个立法项目需要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
要求修改的法律
11.关于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议案4件。
12.关于修订海商法的议案1件。
13.关于修订人民银行法的议案3件。
14.关于修订计量法的议案2件。
15.关于修订标准化法的议案3件。
16.关于修订建筑法的议案7件。
17.关于修订产品质量法的议案2件。
18.关于修订煤炭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修订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议案4件。
20.关于修订劳动法的议案4件。
21.关于修订价格法的议案2件。
22.关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1件。
要求制定的法律
23.关于制定旅游法的议案3件。
24.关于制定航运法的议案1件。
25.关于制定信用管理法的议案4件。
26.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3件。
27.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3件。
28.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1件。
29.关于制定消费品安全保障法的议案1件。
30.关于制定证券无纸化法的议案1件。
31.关于制定自主品牌促进法的议案1件。
32.关于制定航道法的议案1件。
四、51件议案提出的36个立法项目,有16个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有20个需作进一步研究
20件议案提出的16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或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3.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安全基本法的议案1件。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制定实施办法并就制定专门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适时提出具体立法意见。
34.关于制定注册税务师法的议案1件。目前税务机关已在研究拟订注册税务师条例,拟通过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5.关于制定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待其颁布实施取得经验后再启动专门立法。
36.关于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的议案1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起草《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条例已包括议案所提内容。
37.关于制定教育投入保障法的议案2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已对教育投入问题作了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8.关于制定典当法的议案1件。商务部建议通过制定《典当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该部正在调研起草条例草案。
39.关于制定国债法的议案2件。拟先出台条例,财政部已组织拟出《国债条例(草案)》初稿。
40.关于制定国家金库法的议案1件。财政部建议通过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制定《国库现金管理条例》和《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相关草案正在组织起草。
41.关于制定农村公路法、修改公路法的议案2件。交通运输部正在抓紧起草《公路保护条例(草案)》,拟通过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2.关于制定军工产品质量法的议案1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通过修改《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关于制定彩票法和博彩管理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法制办已会同财政部拟出《彩票管理条例(草案)》,拟在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后再上升为法律。
44.关于制定反倾销法的议案1件。拟先通过修改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定相关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5.关于制定大店法的议案1件。商务部已组织起草出《城乡商业网点管理条例(送审稿)》,拟通过该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6.关于制定工资法的议案1件。拟先出台《企业工资条例》,目前已形成草案。
47.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法的议案1件。拟先出台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48.关于制定商事登记法的议案1件。拟先出台条例。
31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需作进一步研究
49.关于修订票据法的议案2件。目前正在进行修改的前期调研论证。
50.关于制定电子银行法的议案1件。银监会已出台《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待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立法。
51.关于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议案2件。拟加快立法步伐,在完善维护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同时,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特别法规。
52.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议案7件。国务院近期已依法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初步解决了议案所提问题,修订该法需作进一步研究。
53.关于修订安全生产法的议案1件。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修改法律的调研与准备工作。
54.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2件。目前对于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建议再作深入研究。
55.关于制定环境税法的议案1件。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开征环境税有关问题的研究,建议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立法。
56.关于修订电力法的议案2件。电力法修改正在积极研究论证。
57.关于修订铁路法的议案2件。铁路法修改涉及铁路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拟在改革方案明确后启动修订工作。
58.关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的议案1件。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尚在进一步改革探索中,拟待积累经验后再考虑是否制定专门法律。
59.关于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议案1件。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60.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1件。拟在继续深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再考虑进一步修改法律。
61.关于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当前的重点是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措施。
62.关于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1件。对于是否需要就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进行立法,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63.关于制定电子提单法的议案1件。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电子提单的运用技术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构建电子提单法律制度问题需进一步研究。
64.关于制定股份合作企业法的议案1件。目前对股份合作企业组织形式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各地做法也有较大差异,议案所提问题宜分别由公司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予以规范。
65.关于制定光伏产业法的议案1件。可再生能源法为光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正在进一步研究促进与规范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66.关于修订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监管机构地位的议案1件。拟根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作进一步研究后再考虑立法。
67.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1件。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及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68.关于制定城市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各地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待进一步积累经验后再考虑立法。
对议案的详细审议意见,请参阅附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8年10月24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2件议案涉及的1部法律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章联生等33名代表、孙建国等30名代表(第99号、第170号议案)提出,现行保险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修改完善。建议通过保险法的修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30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08年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的法律
2.张秀娟等30名代表、刘赐贵等31名代表、王元成等30名代表(第37号、第256号、第348号议案)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时间较长,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环境,对现在的某些热点问题,如教育、医疗、商品房等均未涉及,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消费需求,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尽快修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消费习惯变化等原因,该法已难以适应当前情况,确需修改。该局已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调研工作小组,拟结合近年来执法实践和调研情况,争取尽早形成修订草案。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抓紧工作,早日形成草案提请审议。
3.王宪榕等30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孙建国等30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秦希燕等30名代表、王浩良等30名代表(第101号、第118号、第169号、第255号、第405号、第442号议案)提出,现行商标法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商标权保护的需要,建议进行修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商标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客观要求。该局于2003年启动修改工作,已拟出修订草案,并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正在积极工作,争取早日完成草案起草任务。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继续抓紧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提请审议。
4.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15号议案)提出,预算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对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监督等规定不能适应客观要求,对预算外资金缺乏应有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缺乏加强人大审批监督的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深化预算改革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建议修改预算法。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44号议案)提出,当前公共财政运行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财政支出项目缺乏科学严格的绩效评价体系,出现不少项目严重超预算、未能达到设计能力、投入运营后处于亏损局面的情况;同时,对于一些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和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损失也难以及时揭露。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公共财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亟需修改和完善预算法。该委从2004年开始进行预算法修改的调查研究,于2006年拟出征求意见稿,目前预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预算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协调法律修订中的不同意见,充分吸收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尽早提请常委会审议。
5.徐景龙等31名代表、施作霖等30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宋文新等32名代表(第119号、第252号、第253号、第352号议案)提出,广告法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建议尽快修改。余的娜等30名代表(第292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公益广告事业存在资金投入不足,总体水平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建议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公益广告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以及资金来源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现行广告法在规范广告市场行为,维护广告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广告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广告业内部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广告活动主体、经营方式的日益多样,广告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形势,迫切需要修订广告法。该局于2004年成立了广告法修订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并已着手起草广告法修订稿。同时,就公益广告立法进行了调研,拟在制定或修改广告法及配套法规时,逐步建立一套包括组织结构、运作模式、资金保障、法规建设等促进公益广告健康发展机制。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抓紧广告法修订工作,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在修改中充分采纳议案所提建议。
6.汪康等31名代表、袁敬华等30名代表、刘玲等38名代表、倪乐等35名代表(第143号、第349号、第382号、第453号议案)提出,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影响到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建议对该法进行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征管法修改实施以来,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对有些违法行为未设置法律责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等。目前该局已经着手开展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调研工作,拟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修订草案。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抓紧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审议,在起草中要充分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
要求制定的法律
7.袁昌玉等31名代表、宗庆后等31名代表、朱思宜等32名代表(第26号、第168号、第265号议案)提出,我国现有关于社团组织的法规只注重社团组织的登记,缺乏对行业协会的设立、职能、组织机构等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内容,影响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行业协会法。财经委员会认为,商会和行业协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商会和行业协会不同程度存在着政会不分、职责不清、公信力不高、立法缺位等问题,确需立法加以规范。目前该法立法已列入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即将组织拟订草案。建议起草单位在立法中充分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
8.蔡奇等32名代表、杨伟程等30名代表、陈家宝等30名代表、郑功成等35名代表(第167号、第346号、第441号、第461号议案)建议制定住宅法或住房保障法,建立满足不同收入阶层住房需要的住房供给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实现“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要社会发展目标,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但总体上看,住房政策体系和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问题比较突出。目前,该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住房保障条例》,主要规定住房保障原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标准、住房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拟在条例出台实施基础上再制定住房保障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住房保障制度对于贯彻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各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尽快出台条例,或直接研究拟定住房保障法,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9.郑杰等30名代表、文会国等30名代表(第189号、第280号议案)提出,随着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电信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电信立法已经刻不容缓。但多年来,电信法一直处于酝酿和讨论之中,迟迟没有颁布实施,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电信业的良性发展,建议尽快颁布实施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巩固电信业发展改革成果,促进电信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迫切需要制定电信法。该法已多次列入立法规划,原信息产业部已于2004年7月向国务院上报电信法送审稿,目前正在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有关部门加快电信法起草进度,早日提请审议。
10.朱玉辰等30名代表(第190号议案)提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乏对期货市场基本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规范,缺少对期货市场发展亟需的制度规范,建议制定期货法。财经委员会认为,近几年来,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对我国实体经济与企业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期货与远期现货交易的区别、金融期货的具体规范等,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期货交易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将期货交易法列入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会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已起草出草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因草案规范的金融期货业务尚未出台,拟在其出台并实施取得经验后,据以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53件议案提出的22个立法项目需要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
要求修改的法律
11.黄有根等30名代表、刘卫星等31名代表、赵鹏等30名代表、金颖颖等30名代表(第2号、第27号、第293号、第309号议案)提出,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部分条款与证券市场和基金业的现状不相适应,不利于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建议进行必要修改。如降低主要股东准入门槛,取消基金资产不得投资托管人及其有控股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的规定,赋予基金管理人更大投资决策空间等。中国证监会认为,2004年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法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基金监管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加以修改。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该法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稿,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12.李令红等30名代表(第11号议案)提出,现行海商法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如适用范围较窄,缺少电子商务和电子提单的规定,海上人员伤亡赔偿标准过低等,建议尽快组织修改。交通运输部认为,海商法实施以来,国际、国内的海事立法和实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使海商法的一些规定与之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交通运输部已着手起草海商法修订草案,拟于2009年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意见,建议抓紧海商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13.杨子强等30名代表、胡平西等30名代表、孙工声等40名代表(第13号、第191号、第381号议案)提出,现行人民银行法没有确认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的法律地位,影响了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也不能涵盖人民银行应有的监督权力,建议修改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现行人民银行法确实存在某些条款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以明确人民银行制定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信贷征信管理等职责。财经委员会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抓紧人民银行法的调研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形成草案提请审议。
14.谢小军等32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3号、第116号议案)提出,现行计量法存在调整范围较窄,计量管理制度滞后,量传体制无法满足溯源要求,计量器具监管内外差异较大,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亟待完善等问题,建议修改完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为,现行计量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该局于2000年启动修改工作,现已完成送审稿,正在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抓紧计量法修改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国务院审议。
15.谢小军等35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孙桂华等30名代表(第24号、第117号、第462号议案)建议修订标准化法,扩大调整范围,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企业标准化保障机制,完善国家标准制定制度,将节约资源、能源、通用、互换配合标准纳入强制或技术法规行列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为,现行标准化法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该局于2002年启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于2006年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议案所提内容在修订草案中已有体现。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标准化法修订协调工作,待草案成熟,争取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尽早提请审议。
16.应名洪等30名代表、章联生等32名代表、朱勇等30名代表、朱正举等30名代表、袁周等30名代表、王浩良等30名代表(第77号、第100号、第205号、第262号、第320号、第440号议案)提出,建筑法的实施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走上了法治轨道,但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一些规定已滞后,存在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建议修改建筑法。纪冰等30名代表(第393号议案)提出,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状况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尽快启动土木工程质量法立法程序,解决目前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分散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该部已组织拟出建筑法修订草案,于2005年5月上报国务院。目前,该部正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有关协调、修改工作。建筑法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已包括土木工程。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建筑法修改工作,争取尽早统一认识,提请审议。
17.赵静等30名代表(第102号议案)提出,为有效解决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问题,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对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修改。李如成等30名代表(第396号议案)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主体多头、职责不明,产品质量信息发布不统一,过程监管缺失等,使得产品质量监管形式日趋严峻,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近年来,围绕产品质量法公布了许多新的法规、规章,也开创了一些新的产品质量管理机制,如产品可溯源追踪机制,逐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及质量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等,这些制度有必要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加以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在着手研究产品质量法的修改问题,并将在具体修改工作中,研究采纳议案所提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和当前产品质量管理的新问题,研究产品质量法修改问题,尽早着手起草修订草案。
18.章联生等33名代表(第103号议案)提出,煤炭法实施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法律规定已难以适应,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建议充实完善有关资源保护、煤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国家安监总局认为,煤炭法对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保障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对煤炭行业管理的体制已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煤炭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需要,应当进行修订完善。该局已组织起草出煤炭法修订草案,并于2007年底上报国务院,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草案的修改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刘庆宁等31名代表、朱慧秋等30名代表、徐强等39名代表(第105号、第211号、第313号议案)提出,现行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主体规定不清晰,适用范围较窄,采购合同定位不明确,采购行为缺少行政救济途径,缺乏对国内产业和高技术自主创新产品保护等内容,建议作相应修改。苏道俨等32名代表(第153号议案)提出,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践中,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监管部门、监管对象、邀请招标概念、审批机关、中标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冲突,建议修改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发现了不少如议案所提的问题。为更好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已拟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审查修改。同时,财政部准备适时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建议将修订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意见,建议先着手进行法律修改的调研起草工作,待时机成熟,争取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20.赵湘平等30名代表、朱勇等30名代表、黄美缘等30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第125号、第206号、第251号、第254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现行劳动法比较原则、操作性差,需要修改完善,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劳动法出台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尚处于摸索试点中,有关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针对劳动法适用中的有关问题,分别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另外《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也在积极考虑中。拟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统盘考虑劳动法的修改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建议抓紧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研究修改劳动法问题。
21.姜健等31名代表、钟启权等32名代表(第129号、第263号议案)提出,现行价格法调整范围较为狭窄、规定过于原则、法律责任较轻,影响到各地政府的价格管理和调控,建议根据价格工作实践进行修改完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价格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该委拟在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配套办法的同时研究修改价格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22.易昕等31名代表(第379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规定与现实不符,建议进行修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该局自2003年开始该法的修订工作,已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尽早提请审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抓紧法律修订工作,并在修改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意见。
要求制定的法律
23.谭栖伟等32名代表、张秀娟等30名代表、王鹏杰等46名代表(第25号、第38号、第433号议案)提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但在发展中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制定旅游法,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旅游业发展中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旅游资源开发与风景名胜保护的关系、旅游资源管理监督的方法与程序、规范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等。国家旅游局认为,近年来,我国出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度增加,旅游纠纷日益频繁,其原因多是由于旅行社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或者旅游者不合理维权等因素所致。现行旅游业法规、规章存在层次较低、相关规定不健全、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影响到整个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出台旅游法。该局已多次组织拟出法律草案,但因认识分歧,迟迟难以列入日程。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建议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着手进行调研、起草工作,当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24.姚莉等30名代表(第74号议案)提出,经贸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公开、公平、稳定和有效的航运管理机制,实现航运政策和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建议将航运法列入立法规划。交通运输部认为,航运法是交通运输法律制度中重要法律,该部已组织起草出航运法草案,对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职责、水路运输经营人、传播与船员、水路运输市场调控、水路运输市场竞争规则等方面作了规定,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交通运输部抓紧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25.计承江等32名代表、安东等33名代表、于辉达等32名代表、金志国等31名代表(第95号、第234号、第307号、第343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水平较低,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不仅影响到市场交易活动,而且日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障碍,建议完善诚信法律建设,制定信用管理法。财经委员会认为,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迫切需要加强征信方面的立法。财经委员会目前正组织社会诚信法律制度研究,拟在适当时机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着手起草工作,在起草中研究吸收议案意见。
26.戴仲川等30名代表、赵鹏等30名代表、尚金锁等30名代表(第162号、207号、319号议案)提出,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质,物权法对动产交易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抑制了行业发展。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组织起草出融资租赁法草案。草案对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特殊形式、租赁物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风险承担、不可解约性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由于有关方面对是否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目前仍在进一步沟通与研究论证。
27.张红等32名代表、夏春亭等32名代表、吴自祥等31名代表(第187号、第365号、第454号议案)提出,我国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增长迅速,特种设备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制度位次不高,导致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基础薄弱,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不能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主体不明确,建议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多次将特种设备安全法列入立法规划,该局根据规划已成立起草组着手起草工作,并已赴多地调查研究,拟出立法大纲,拟于近期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拟出草案。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调研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28.黄鸣等35名代表(第350号议案)提出,我国信用体系已初步形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个人破产是我国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持清晰有效的财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经委员会拟于近期着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一俟时机成熟,争取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29.王利明等30名代表(第419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上商品种类和数量日益丰富,缺陷产品产生和存在的几率也越来越大,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建议尽快制定消费品安全保障法,以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我国目前有关消费品安全保障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但由于近年来因消费品不安全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消费品出口受阻事件呈上升趋势,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我国消费品的市场竞争力,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消费品安全保障法是必要的。该局拟根据议案建议着手进行立法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尽快提出具体立法意见。
30.王利明等30名代表(第420号议案)提出,目前,无纸化证券已覆盖我国主要证券市场,由此导致证券存在形式、持有方式、交易、登记、保管和结算制度等各业务环节变化,以纸面证券为基础制定的现有法律制度已不适应现实要求。建议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制定证券无纸化法。中国证监会认为,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全部实现无纸化交易,技术进步不仅改变了交易方式,也改变了财产权的传统表现形式。无纸化证券权利的表彰、流转、担保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关系急需得到法律确认。由于缺少此类法律规定,已引发不少纠纷,影响到现有证券权利流转系统的正常运作,也影响到投资者证券权利的安全性。该会已组织对这类问题的研究,拟于近期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形成建议稿。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意见,建议抓紧工作,尽快研究拟出草案,待时机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31.姜明等30名代表(第436号议案)提出,对商品品牌的保护,不仅是商标注册,还需要从各方面进行扶持,尤其是对正在发展中的中国自主品牌更要加强扶持力度,建议制定自主品牌促进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为,总体上看,我国品牌在国际竞争中仍处于追赶和从属地位,低附加值产品大量出口带来节能环保、贸易摩擦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出台自主品牌促进法,加大对自主品牌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自主品牌促进法立法必要性及法律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32.陈家宝等30名代表(第439号议案)提出,当前水运事业发展面临航道建设、航道保护缺少法律保障的突出问题,导致实际工作中困难重重,建议制定航道法,解决航道规划、航道水域的使用和保护、航道建设的资金来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制度设计缺乏法律依据问题。交通运输部认为,水运是现代运输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环保、安全、成本低廉等优势。航道是水运的基础,目前航道管理依据的仍是80年代国务院发布的《航道管理条例》。根据这种情况,交通运输部已组织拟出航道法草案上报国务院,目前草案正在修改中。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航道法草案修改完善工作,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51件议案提出的36个立法项目中,有16个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有20个需作进一步研究
20件议案提出的16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或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3.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56号议案)提出,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垄断性并购,已经或正在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威胁,甚至影响到国防安全,目前一些涉及经济安全的法律反映部门利益,难以达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建议制定国家经济安全基本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商务部认为采用法律方式保护经济安全是必要的,目前国家及有关部门已启动若干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和执法实践,如出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应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前提,全面考虑国家经济安全法和其他制度的关系,以现有工作经验为基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现有法规、规章进行整合提炼,制定相关法律。商务部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国家经济安全基本法草案。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适时提出具体立法意见。
34.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57号议案)提出,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对于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提高征税效率、降低征税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制定注册税务师法,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该局于2005年12月出台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监管等作了规定,拟在总结该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注册税务师条例。目前该局已拟出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财经委员会认为,为规范行业监管,发挥注册税务师积极作用,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级次是必要的。由于税务机关已在研究拟订注册税务师条例,建议在条例出台实施基础上再研究制定相关法律。
35.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59号议案)提出,由于缺乏统一的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市场准入、市场规划、市场建设、市场经营、市场管理、税收体系等方面无法可依,出现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等现象,严重影响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建设、管理与运行。商务部认为,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是我国商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和商品流通、增加就业、推进地区发展和城镇化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功能,但在其发展中,存在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交易秩序混乱、各方主体权责不清等问题。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起草《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在这类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取得经验后再启动专门法律的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
36.应名洪等30名代表(第75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议制定一部完整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权限、体制、标准与规程等一系列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是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但这些规定法律位次较低,效力有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起草《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并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拟在条例实施基础上再考虑相关立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
37.王荣华等30名代表(第76号议案)建议,人大应监督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安排出2008年后三年逐步落实的计划,确保2010年达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4%的比例,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完成党的十七大确定的教育发展任务。王梅珍等31名代表(第395号议案)提出,虽然我国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和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量持续增长,但我国的教育投入在国际上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成为影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建议制定教育投入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目前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与4%目标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的形成有财政体制、目标责任及历史欠账等多种原因,要达到4%的目标仍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国家已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对教育投入问题作了规定。当前,需要进一步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制度,并依法制定相关办法,保障预算内教育经费份额高于财政性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形成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机制。财经委员会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
38.刘庆宁等31名代表(第106号议案)提出,全国典当业一直存在多头管理、高速发展、经营混乱等问题,目前该行业依据的管理办法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建议制定典当法,促进典当业的规范与发展。商务部认为,典当作为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是银行贷款等主要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为了适应我国典当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有关部门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予以规范。随着典当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部门规章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为此,商务部已建议国务院制定《典当管理条例》,并已启动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拟在条例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后,再研究制定典当法。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建议加快条例制定,并在制定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建议。
39.张荣锁等33名代表、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46号、第342号议案)提出,国债发行及国债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缺乏完整有效的法律对国债市场予以规范,建议制定国债法,规范国债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财政部认为,我国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发行规模不断增加,市场范围持续扩大,参与主体日益多元,涉及法律关系渐趋复杂,但目前依据的法律制度还是1992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由于条例内容比较原则,加之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难以适应国债市场发展要求。为此,财政部已组织拟订出《国债条例(草案)》初稿。此外,还拟根据预算法修订进展情况,适时启动国债法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建议抓紧修改完善《国债条例(草案)》,争取尽早颁布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国债法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40.苏道俨等33名代表(第15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税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使现行金库条例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性上日渐显露缺陷,建议制定国家金库法。财政部认为,《国家金库条例》自1985年实施以来,在贯彻财政货币政策,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促进国家预算执行,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税金融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使目前的《国家金库条例》显得滞后,修改和完善现行国库管理法律制度很有必要。该部拟在修订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研究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并制定《国库现金管理条例》和《财政资金支付条例》,为财政国库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在进行这些立法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国家金库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意见,建议抓紧工作,争取早日完成上述法规起草工作。
41.杨光成等31名代表、缪瑞林等33名代表(第241号、第380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农村公路法或修改公路法,把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纳入公路法的调整范围,将公路管理部门的委托执法地位变为授权执法,明确公路执法人员的着装权利,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确立源头治理措施。交通运输部认为,公路法的实施为保障和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几年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了解决当前公路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该部正在抓紧起草《公路保护条例(草案)》,拟在条例出台实施的基础上再研究修改公路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意见,建议加快条例起草进度,尽早颁布实施,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2.魏钢等204名代表(第285号议案)提出,军工产品质量关系到官兵生命安全、战争胜负、国家和民族安危,必须从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要求的高度,尽快制定军工产品质量法,从根本上建立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高军品质量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我国现行涉及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国防法、刑法、产品质量法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及相关管理制度,主要是依据条例建立的。目前,拟先对条例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再着手研究制定军工产品质量法,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建议尽快提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修改草案报国务院发布实施,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杨伟程等30名代表(第345号议案)提出,我国发行的公益彩票已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彩票发行种类在增多,技术手段和公正程度在提高,彩民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建议制定彩票法,保证彩票业的良性发展。邵峰晶等33名代表(第347号议案)提出,我国博彩业缺乏专门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各种失范现象出现较多,建议尽快制定博彩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近年来我国彩票业发展迅速,发行规模和品种不断扩大,为规范和保障彩票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彩票立法。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会同财政部形成了《彩票管理条例》草案,从管理体制、发行、销售、开奖、兑奖、资金管理等方面对彩票活动进行了规范。目前,草案正在作进一步修改。拟在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上升为法律。财经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建议国务院加快工作进度,尽快颁布《彩票管理条例》。
44.黄鸣等46名代表(第351号议案)提出,倾销是境外商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往中国市场的情形,目前我国低价竞争为国外企业对我国倾销提供了空间。建议制定反倾销法,遏制外国产品对我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商务部认为,经过十年的经验积累,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对外贸易法为上位法,《反倾销条例》和20多个部门规章相配套的三级反倾销法律体系。考虑到世界贸易组织正在组织对WTO规则中的《反倾销协定》作大幅修改,在此过程中,各成员方对规则修订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因此目前不宜启动反倾销法立法。建议先通过修改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法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45.郑晓燕等33名代表(第394号议案)提出,商业行业标准空白,使大型商业网点重复建设、行业恶性竞争、社会资源浪费等现象日益突出,市场发展秩序面临挑战,建议尽快制定并出台符合我国国情,能够有效促进资源整合,规划商业网点有序建设,促进商业市场和谐发展的“大店法”。商务部赞同议案提出的出台相关法律,改变我国商业网点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的意见。由于直接制定法律时间长,出台难度较大,建议先制定相关条例,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再上升为法律。2004年底,商务部已组织起草出《城乡商业网点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现正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已包括议案所提内容。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尽快协调出台相关条例。
46.赵湘平等30名代表(第404号议案)提出,目前工资分配格局不平衡,分配秩序混乱,工资差距不合理拉大等现象比较严重,建议制定工资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力市场上已形成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局面,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根据工作需要,起草出《企业工资条例(草案)》,并就完善工资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主要内容及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拟在条例实施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工资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企业工资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7.陈家宝等30名代表(第437号议案)建议,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明确政府作为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严格科学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授权,国务院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其立法宗旨、立法原则以及关于房屋征收的原则、主体、程序、范围、补偿的规定与议案所提意见大体一致。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拟在条例出台实施后再考虑制定征收与拆迁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8.陈家宝等30名代表(第438号议案)提出,由于各类市场主体依据不同的法规规章进行登记,导致各种类型企业登记混乱,程序不统一,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商事登记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目前我国缺乏统一调整商事登记的基本法,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制度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不尽一致,既不利于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也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该局建议先着手制定《商事登记条例》,在条例实施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上升为法律。该局已拟出条例草案。由于有关方面在立法思路、体例和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重要问题上存在分歧,目前正在进一步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积极协调,加快条例起草进度,争取尽早出台,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1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需作进一步研究
49.杨子强等30名代表、金颖颖等30名代表(第12号、第308号议案)提出,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现行票据法难以适应票据融资的发展,建议修改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该行已开展票据法修改前期研究,重点关注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和票据截留等内容。由于对这些问题的立法涉及相关政策与技术,需作进一步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票据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尽早启动法律修改工作。
50.刘卫星等31名代表(第15号议案)提出,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电子银行业务成为中外金融机构竞争焦点,目前我国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仅限于部门规章层次,建议制定电子银行法,为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中国银监会认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化交易正在成为重要的交易形式和手段。同时,许多商业银行也将电子银行作为重要的业务服务渠道和形象宣传平台,是业务创新的重要领域。该会于2006年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渠道服务作为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范围,但办法不能覆盖所有形态的电子银行业务(或电子交易行为)。为此,需要修改该办法或制定电子银行法,针对不同性质机构开展的电子银行服务行为进行统一规范,以减少监管空白,提高行业发展水平。由于制定电子银行法涉及多方面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建议中国银监会进一步研究电子银行立法问题,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尽快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1.郭向东等32名代表、郭瑞民等30名代表(第22号、第434号议案)提出,现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很多政策措施系统性不够,立法层面不高,且政策之间存在矛盾现象,急需建立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全国统一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解决农民工就业领域集中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逐步深入,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超过1亿多人。在农民进城务工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故意和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低等方面原因,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针对以上问题,该部正在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同时逐步探索完善专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特别法规。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调研,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强化对农民工权益保护。
52.华渝生等31名代表、刘锡潜等40名代表、肖自江等30名代表、刘友君等30名代表、邢克智等30名代表、薛继连等33名代表、易昕等30名代表(第28号、第126号、第217号、第266号、第304号、第318号、第378号议案)提出,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条文不够具体、明确,使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产生了理解偏差,引发了一些企业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造成负面影响。建议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20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调动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行为缺乏法律规范、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规定等。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对于该法实施后社会上提出的不同意见,多数是因对条文的不同理解造成的。今年9月,国务院已依法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和具体规定,目前应全面贯彻法律和条例,暂不宜修改法律。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
53.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58号议案)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综合治理内容,进一步明晰企业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增强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量化标准,增大执法力度。国家安监总局认为,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于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规范政府的安全监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该法也需要进行修订完善,补充行政执法权下移、企业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量化标准等内容,目前该局正在着手进行调研。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安监总局尽快着手开展安全生产法修订的研究起草,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配套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4.周晓光等30名代表、计承江等31名代表(第60号、第94号议案)提出,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逐利性以及缺少严格的合法与非法界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金融调控效果,对参与主体正常的生产生活乃至整个区域经济与金融运行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建议制定民间借贷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受到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调整。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则受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对于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存在较大分歧,建议再作深入研究。财经委员会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一步研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5.杨亚达等33名代表(第113号议案)建议制定环境税法,规范税收方式,获得更稳定的用于环保的资金,从而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按照我国税制改革总体要求,研究开征环境税十分必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开征环境税有关问题的研究,待时机成熟即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预算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这一问题研究,尽快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56.戴松灵等31名代表(第147号议案)提出,现行电力法对电力行政管理职责规范不到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不明确,未明确电力发展规划的法律效力,对电力用户的利益保护不够充分,建议尽快修改电力法。杨兴平等33名代表(第228号议案)提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因触电事故人身损害引发民事赔偿纠纷的判决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其根本原因是民事通则、电力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相互抵触,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建议对电力法第六十条进行修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议案提出的电力法修改的理念和原则表示赞同,将在电力法修订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触电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标准和要求,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将在电力法修订中研究采纳。由于电力法修改涉及多方面内容与关系,目前仍在研究推进中。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上述问题,加快电力法的修改工作。
57.武汛等30名代表、苏学云等31名代表(第150号、第204号议案)提出,铁路法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时期铁路运输、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铁路法。铁道部认为,铁路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不少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由于铁路法修改涉及到铁路管理体制改革乃至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仍在进一步研究中,目前启动立法程序时机不太成熟。该部将继续深入推进铁路改革,积极组织铁路法修改的研究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快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满足新形势下对加强铁路法制建设的需要。财经委员会同意铁道部意见,并建议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加强铁路法修改的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尽早启动铁路法修订工作。
58.庄先等30名代表(第163号议案)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建议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规范,明确政府监管的职责和权限,规定经营者和公共服务对象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特许经营者的行为、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作出明确界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国内各大城市采取的基础设施管理方式各不相同,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尚处在改革探索阶段,尚未形成规范成熟的管理规则。另外,城市基础设施包含种类较多,规范方式也不完全一致。因此,目前进行专门立法条件尚不具备,拟针对不同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启动立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建议该部深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并针对有关项目建设经营先制定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待积累实践经验后再考虑是否制定专门法律。
59.胡平西等30名代表(第188号)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法律地位等作出规定。财经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和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业综合经营快速发展,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但由于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对其监管与规范都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其缺乏整体监管,部分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等,此外还有内部控制不严,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不适应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立法,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经营管理、金融监管等问题予以规范,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传递,促进企业经营,保障金融安全。财经委员会与有关方面正在就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进行前期论证,拟在此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60.任正隆等30名代表(第227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执行“广税基,低税率,合理税赋,诚信纳税”的原则,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财政部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完善,但仍存在分类课征模式、税率结构复杂、税基偏窄等问题。该部拟继续深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收级距和税率,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水平,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修改法律。财经委员会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尽早启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工作。
61.朱守琛等39名代表(第317号议案)提出,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措施,但其条文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没有系统规范中小企业设立、破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建议全面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开创了中小企业工作的新局面。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目前应着重健全配套法规、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服务体系,真正将法律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62.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340号议案)提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都有关于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但这一制度中的产权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在有些地方已名存实亡,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导致产权不清、个人垄断、资产流失等问题,建议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决策程序、收益分配、解散清算等问题。财经委员会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所有制性质划分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立法上对经济组织的分类标准也相应从原来的按所有制划分转变为按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划分,从而形成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形式。议案所提某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等问题,可依现行法律改制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组织,即可解决相关问题。对于是否需要就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单独立法,还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63.杨绵绵等30名代表(第344号议案)提出,目前电子提单应用中存在的不足,除技术问题外,还有法律上的缺失,主要是对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及签名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流通转让、质押的合法性、密码的安全性及信息的确认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议制定电子提单法,就上述问题作出规定。交通运输部认为,目前电子提单本身技术与制度上的障碍未得到有效解决,国际上不存在普遍承认的多边法律机制,构建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要对电子提单的运用技术和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研究,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相关立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并关注国际相关立法,待条件成熟即启动立法工作。
64.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364号议案)建议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独立法人性质,职工享有的投资入股、民主管理等权利以及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财经委员会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已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其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在其是否构成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各地实践中的做法也有较大差异,为此,需要对这些问题作深入调查研究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进行立法。
65.王燕文等30名代表(第377号议案)建议制定光伏产业法,促进我国光伏发电等太阳能发电行业的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对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已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对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了规定,同时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为光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正在进一步研究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充分吸收议案所提建议,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66.杨晓嘉等45名代表(第406号议案)提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在不断完善,监管力量逐步加强,但目前体制与强化监管仍存在一些矛盾,建议修改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或通过专门立法赋予证监会特设法定机构地位,规范其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构建集专业性、行政性和准司法性合一的科学高效的证券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认为,修改证券法等法律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已基本具备了特设法定机构的基础条件,因此修改相关法律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建议将证券法等法律修订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认为,目前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和要求,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研究论证该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两部门就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改,特别是规范证券监管体制的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67.李长杰等30名代表(第435号议案)提出,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存在法律构成要件不完善、义务主体不完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法律责任轻等问题,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应对日益多样的侵权行为和方式,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国家工商总局认为,2005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承担了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的专题研究工作,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拟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工作,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同时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规规章以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抓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切实解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问题。
68.李强等30名代表(第449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的法制水平较低,随意性较大,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扰民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制定城市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城市管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市政、道路交通等诸多方面,这些行业各有特点,统一立法难度较大。此外,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建设情况存在较大差别,目前由各地依据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进行规范更为合适。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不断修改完善各项法规和规章,促进我国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同时着手进行相关立法问题的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