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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1-11-30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37件,涉及制定法律19部、修改法律20部,经研究后按议案内容合并为32个立法项目。

  法律委员会根据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按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工作方案,采取邀请部分领衔代表参加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部分领衔代表发函、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切实办好代表议案。

  法律委员会于12月4日举行会议,对137件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6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2件。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已于2008年4月2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议案中提到的稳定和完善福利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加强残疾人再就业和养老保障、增加有关无障碍环境的规定等建议都有所规定。

  2.关于制定循环经济法的议案1件。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吸收了议案提出的增加“循环农业”的规定等建议。

  3.关于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3件。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60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42件。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采纳了部分代表议案中的意见,如关于增加绑架罪量刑档次的建议;关于增设非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交易受贿罪、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建议;关于打击证券市场“老鼠仓”行为的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完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代表议案中提到的其他意见,如关于修改贪污罪、受贿罪数额标准等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将继续研究。

  5.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6件。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抓紧修改工作,适时提请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6.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4件、关于修改食品卫生法的议案1件。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二次审议和三次审议。草案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加强了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定。拟进一步研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内容,提出草案四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继续审议。关于修改食品卫生法的议案,已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一并研究。

  7.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议案1件。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天津、江苏、辽宁等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继续审议。关于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议案,已在制定社会保险法时一并研究。

  8.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议案1件。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和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适时提请常委会继续审议。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中统筹考虑。

  9.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1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侵权责任法有专编规定。按照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法律委员会经审议提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六次会议继续审议。

  三、44件议案涉及的9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

  10.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9件、关于制定选举法的议案1件、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1件。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选举法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抓紧提出修改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将在修改选举法时一并研究。

  11.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10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交换意见,正在抓紧起草修改草案。

  12.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6件、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1件。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抓紧提出修改草案。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可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13.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5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进行了相关调研工作,将进一步征求领衔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抓紧起草修改草案。

  14.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3件、关于制定士兵法的议案1件。目前,有关部门已形成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关于制定士兵法的议案,可以在修改兵役法时一并研究。

  15.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议案3件。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将适时提出修改草案。

  16.关于制定行政事业收费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可以在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时一并研究。

  17.关于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和起草工作。

  18.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四、27件议案涉及的14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19.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5件。

  20.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3件。

  21.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3件。

  22.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

  23.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

  24.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2件。

  25.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2件。

  26.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1件。

  27.关于制定行政公开法的议案1件。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1件。

  29.关于制定国家补偿法的议案1件。

  30.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1件。

  31.关于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议案1件。

  32.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08年12月4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6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叶倩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第82号),建议法律名称修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第141号),建议稳定和完善福利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加强残疾人再就业和养老保障、增加有关无障碍环境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已于2008年4月2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议案中提到的稳定和完善福利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加强残疾人再就业和养老保障、增加有关无障碍环境的规定等建议都有所规定。

  2.关于制定循环经济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积极推进制定循环经济法的议案(第134号),认为制定循环经济法对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草案中增加“循环农业”方面的内容;严格禁止新建消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增加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吸收了议案提出的增加“循环农业”的规定等建议。

  3.关于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湖南团莫德旺等30名代表、安徽团程恩富等38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的议案(第135号、第218号、第392号)。代表们认为制定国有资产法,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一步审议后,早日出台。代表议案中对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并将行政事业单位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已由国有企业开发利用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二)建议明确规定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国有资产多头管理问题,进一步促进政府出资人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开;(三)建议增加规定政府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项报告全国国有资产总体经营和监督管理情况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国有资产法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汇总刊发简报,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通过电话向姜健、莫德旺、程恩富代表介绍关于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展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60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42件。湖北团周建元等31名代表、黑龙江团周玉环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0名代表、重庆团陈忠林等36名代表、重庆团陈万志等31名代表、湖南团伍冬兰等31名代表、福建团张秀娟等30名代表、福建团苏文金等31名代表、陕西团黄河等30名代表、上海团王荣华等30名代表、上海团周红玲等30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0名代表、广西团罗殿龙等31名代表、河南团张荣锁等32名代表、福建团李新炎等32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浙江团孙建国等30名代表、河北团贾春梅等31名代表、安徽团赵鹏等30名代表、安徽团朱慧秋等30名代表、福建团刘道崎等30名代表、福建团陈晓萍等30名代表、福建团赖鞍山等30名代表、湖北团刘顺妮等32名代表、湖北团郭生练等30名代表、广东团刘友君等30名代表、安徽团余的娜等30名代表、新疆团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等37名代表、新疆团肉孜?司马义等36名代表、辽宁团石英等31名代表、山东团刘荣喜等30名代表、山东团李雪芹等32名代表、江苏团陈先岩等31名代表、江苏团左红等31名代表、江苏团孟宪忠等36名代表、安徽团朱维芳等31名代表、湖南团秦希燕等30名代表、湖南团秦希燕等30名代表、湖北团吕忠梅等30名代表、河南团李其宏等37名代表、河南团马力等39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1号、第8号、第9号、第17号、第19号、第35号、第39号、第40号、第51号、第86号、第87号、第98号、第110号、第148号、第157号、第161号、第174号、第176号、第195号、第214号、第215号、第245号、第247号、第248号、第257号、第261号、第267号、第295号、第310号、第311号、第314号、第358号、第363号、第374号、第375号、第383号、第386号、第402号、第403号、第414号、第426号、第427号),建议修改完善刑法总则、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汇总刊发简报,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发函征求部分领衔代表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并提请六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采纳了代表议案中许多好的意见,如关于增加绑架罪量刑档次的建议;关于增设非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交易受贿罪、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建议;关于打击证券市场“老鼠仓”行为的建议;关于完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的建议。代表议案中提到的其他意见,如关于修改贪污罪、受贿罪数额标准等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将继续研究。

  5.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6件。陕西团安东等32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名代表、湖南团田儒斌等31名代表、安徽团左延安等32名代表、河南团李其宏等36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第50号、第140号、第273号、第282号、第391号、第425号),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标准、改进赔偿金支付方式等。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汇总刊发简报,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汇总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抓紧修改工作,适时提请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6.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4件、关于修改食品卫生法的议案1件。重庆团程贻举等32名代表、浙江团宗庆后等34名代表、河南团郝萍等37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第16号、第177号、第202号、第246号),福建团张秀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食品卫生法的议案(第104号)。代表们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食品整体质量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建议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二次审议和三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加强了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定。拟进一步研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内容,提出草案四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继续审议。关于修改食品卫生法的议案,已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一并研究。

  7.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议案1件。湖南团赵湘平等30名代表、河南团王保存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第66号、第200号),北京团闫傲霜等3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议案(第49号)。代表提出社会保险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天津、江苏、辽宁等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并邀请姜健和王文京代表参加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已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继续审议。关于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议案,已在制定社会保险法时一并研究。

  8.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第136号、第359号),认为目前实践中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执行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较多问题,建议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法。重庆团沈长富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议案(第278号),认为目前城市管理人员“暴力执法”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急需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建议尽快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

  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和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适时提请常委会继续审议。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中统筹考虑。

  9.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第156号),认为完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的行为,有效防范和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全社会的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建议将侵权责任法列入立法规划,尽快安排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侵权责任法有专编规定。按照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法律委员会经审议提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六次会议继续审议。

  三、44件议案涉及的9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

  10.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9件、关于制定选举法的议案1件、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1件。福建团许金和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安徽团徐景龙等31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湖北团周洪宇等31名代表、宁夏代表团、陕西团郑粉莉等30名代表、江苏团吴晓蓓等32名代表、安徽团朱维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第42号、第65号、第120号、第139号、第259号、第279号、第324号、第372号、第388号),主要意见有:(一)确定竞争、公开、普遍为选举法的基本原则;(二)明确选举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三)增加农民代表比例,建议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两倍于或相等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增加来自基层代表的名额,规定政府官员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和不能超出的比例;(五)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可采取基数加按人口数分配的方式确定,首先确定基数为三十名,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分配剩余的代表名额;(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应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适时作出调整;增加乡镇特别是人口特多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将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上限调至不得超过一百九十名;(七)实行以户籍人口为基础,外来常住人口占有一定比例的选民登记制度;(八)规定补选代表时,也须进行差额选举;(九)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结束后应公开计票,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并公布;(十)明确规定选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十一)完善选举诉讼制度,对于选举纠纷和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检举、控告,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山东团邵峰晶等3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选举法的议案(第333号),建议统一规范国家政权机关选举、城乡群众自治组织选举、群众社团组织选举、民间组织选举。浙江团俞学文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第222号),建议修改该规定以与现行法律相衔接。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选举法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抓紧提出修改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将在修改选举法时一并研究。

  11.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10件。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1名代表、湖南团李开喜等30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河南团戴松灵等33名代表、安徽团汪春兰等31名代表、福建团刘道崎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安徽团王翠凤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10号、第34号、第137号、第149号、第210号、第244号、第270号、第361号、第390号),建议修改完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审判和执行程序等。安徽团王翠凤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议案(第216号)。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汇总刊发简报,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交换意见,正在抓紧起草修改草案。

  12.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6件、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1件。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1名代表、重庆团汪夏等32名代表、福建团许金和等30名代表、广西团刘庆宁等32名代表、安徽团余的娜等30名代表、河南团马文芳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7号、第18号、第41号、第152号、第294号、第428号),建议增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修改民事调解书生效时间、健全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修改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修改发回重审制度等。重庆团汪夏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269号),认为“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一部专门的、全面系统规范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法律,建议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抓紧提出修改草案。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可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13.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5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1名代表、湖南团田儒斌等31名代表、湖北团吕忠梅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138号、第235号、第274号、第283号、第416号),主要意见有:(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延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三)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四)增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五)增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六)设立行政法院;(七)规范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八)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进行了相关调研工作,将进一步征求领衔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抓紧起草修改草案。

  14.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3件、关于制定士兵法的议案1件。云南团王树芬等31名代表、解放军团郑传福等31名代表、内蒙古团吴金亮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第240号、第290号、第300号)。主要内容有:(一)改革兵役制度,建立职业军人兵役制度;拓展征兵渠道,提高兵员素质。(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规定,建立统一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各种资源,归口管理军转干部、复原退伍军人的退役安置事宜,切实保障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军队稳定,彻底解决退役军人安置难的问题;实行城乡一体的货币化退役安置政策;建立边防退役安置优惠政策,鼓励边防战士安心服役。安徽团夏鹤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士兵法的议案(第203号),建议对士兵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系统的规范。

  目前,有关部门已形成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关于制定士兵法的议案,可以在修改兵役法时一并研究。

  15.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议案3件。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1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议案(第4号、第165号),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委员会,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下一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个月前全部选出等。安徽团杨亚达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全国、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议案(第121号),建议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将适时提出修改草案。

  16.关于制定行政事业收费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1件。陕西团王茜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事业收费法的议案(第196号),江苏团陈家宝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第443号),认为建立完备的征收征用制度,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财产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把行政收费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可以在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时一并研究。

  17.关于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议案1件。解放军团吴双战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议案(第286号),建议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和建设、武警部队的具体任务、官兵执行任务中的职责与权力及权益保障、部队执行任务中的组织指挥关系、部队的执勤设施和生活保障等作出规定。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和起草工作。

  18.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江苏团王浩良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议案(第444号),认为我国劳动教养立法严重滞后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劳动教养法律规范与相关法律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趋显现,建议深入研究解决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地位,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

  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四、27件议案涉及的14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19.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5件。福建团张秀娟等30名代表、浙江团赵林中等30名代表、浙江团汪惠芳等30名代表、安徽团朱维芳等30名代表、湖南团秦希燕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第45号、第64号、第175号、第387号、第407号),建议设立夫妻分居制度、明确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规定因欺骗取得的婚姻可以撤销等。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0.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张志法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山东团杨伟程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第14号、第277号、第360号),提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正当采集、恶意使用、非法转卖牟利等现象屡屡发生,建议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问题有所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结合民法(草案)的修改,进行制定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工作。

  21.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3件。陕西团于文等30名代表、湖北团周洪宇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第55号、第258号、第271号),主要修改意见有:(一)优化代表构成、提高代表素质,实行人大代表构成公示制,增加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二)完善代表罢免的规定,增加关于罢免动议、罢免标准、罢免理由与罢免程序的规定,赋予被罢免对象司法救济权;(三)逐步实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四)增设“代表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专章,明确代表的权利义务;(五)建议将代表视察专列一章,对视察活动的组织、视察形式、视察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六)建议由国家财政投入,设立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基金,基金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掌管和监督使用。

  我国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职责、工作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为保障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若干意见”对于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加强和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2005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发〔2005〕9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相关配套的工作文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已得到解决。为了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2006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在代表构成中增加来自基层的代表等建议,将转请有关部门在提出代表候选人结构、比例的要求时予以认真考虑。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对代表法进行研究修改。

  22.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上海团贾伟平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193号),建议完善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和公众对行政法规实施效果进行公开评估的相关规定。山西团马林凤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423号),建议所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山东团傅延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第362号),认为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都规定了听证程序,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笼统和宽泛,缺乏操作细节和实施步骤,使得听证会流于形式,建议尽快制定听证法。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研究立法法的修改完善问题,将在修改过程中对议案所提意见认真研究。听证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立法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法律都对听证作出了规定。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和行政管理等公共决策过程,对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高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何总结实践经验,对听证规则、听证程序等进一步予以细化和规范,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对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予以研究。

  23.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林荫茂等30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第88号、第96号),认为担保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以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担保法的相关条款作一次全面修改。

  物权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担保物权编中对担保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担保法的进一步修改作全面考虑。

  24.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2件。云南团李瑾等30名代表、湖北团吕忠梅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第369号、第415号),建议增加情势变更原则,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合同法有专编规定。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有关修改合同法的研究工作。

  25.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2件。江苏团吴晓蓓等31名代表、江苏团张国良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第371号、第373号),主要意见有:(一)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置;(二)完善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议事机构和程序;(三)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二十人,并规定专职委员人数占委员数的一半;(四)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法定程序;(五)明确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任免”的时间和人数限制;(六)明确对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任期及其任期内变动的规定。

  地方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施行以来已于1982年、1986年、1995年进行过三次修改,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随着地方政权建设的加强和完善,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对地方组织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代表对该法的修改意见,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

  26.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第97号),认为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日益显现,如对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裁决监督内容和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得不够全面,缺乏针对性;撤销裁决程序的期限较长;仲裁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阻碍了我国仲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建议作相应的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7.关于制定行政公开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行政公开法的议案(第160号),提出建立行政公开制度有利于促使政府树立勤政廉洁、公开透明的形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制定行政公开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1件。上海团陈伟兰等4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第194号),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避免行政纠纷的迫切需要,是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29.关于制定国家补偿法的议案1件。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补偿法的议案(第272号),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制定国家补偿法,规定补偿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数额和标准、补偿资金来源以及执行补偿的机构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适时启动立法工作。

  30.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1件。天津团邢克智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第306号),建议完善继承法,增加录音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包括其财产由谁继承或将其财产遗赠给何单位或个人等内容;明确遗嘱应当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至少保留二分之一的遗产份额,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执行人制度至少应包括遗嘱执行人资格、产生方式、职责等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31.关于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议案1件。四川团王明雯等4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议案(第366号),认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十分猖獗且后果严重,已严重侵扰了人们的网络生活空间和现实生活秩序,不利于网络行业的发展,制约着电子商务的推广,不利于电子政务及社会服务网络化的普及,因此建议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合理界定公众知情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限,对青少年的网络隐私予以特别保护,处理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业发展的关系,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及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方式等。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32.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1件。湖南团秦希燕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第408号),提出物权法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及界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中经常出现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申请用地,政府为了经济建设和自身利益大量征收,因土地征收引发纠纷的上访率居高不下,建议修改物权法,完善公共利益界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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