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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兼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的法理学问题(上)
发布日期:2005-03-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当今社会,由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技术理性统治和以社会发展为目标的公共政策深刻地影响着人们,使人们逐渐丧失自由和自己的决定权,法学也由此出现了困境。文章分析这种现状,并围绕国家编制产业技术政策中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评说。在此基础上,文章指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应当在公共产品和市场逻辑中找到以实现自由为目的的出发点,并确立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法治目标,只有这样,这只“猫头鹰的起飞”才不必等到黄昏。

  关键词:技术理性,公共政策,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

  对知识分子来说,合理的事物是这种制度的最佳功能,是这一制度延缓了灾害的发生,而不过问该制度在其总体中实际上是否是非理性中的最佳状态。……知识社会学为无家可归的知识分子安排了说教的场所,在那里,知识分子能够学到忘却自己的本领。[①]——特奥多尔·W·阿多诺

  一、问题提出

  从工业革命以来,科学主义带着人们美好的幻想一直主宰着这个世界。“泰坦尼克号”的沉没其实并没有让多少人清醒过来,科学家的乐观主义也并未因为人文学家们的悲天悯人而有所消减;相反,技术进步与日益增长的财富迷惑了人们的双眼,并衍生为各个学科中的理性主义倾向。在此影响之下,正统经济学家们将“经济增长”变成了“不可动摇,不可否定的信念”[②];而近代以来的概念法学实质上就是这种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在法学领域里的产物[③].在这些表象背后尤为深刻的是,“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像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正在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统治着我们,我们甚至还茫然不觉。这就是法兰克福学派[④](Frankfurt School)为我们描绘出的工业社会的一幅可怕景象。而今天,这种景象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表现为各种社会问题:“生态的破坏、战争的威胁、社会秩序的急剧转变、人们思想和意识上的不安,在在都显示知识增长并非一个可以无限膨胀的气球。”[⑤]于是,我们的耳边又再次地响起了美国学者梅多斯(Donella H. Meadows)等人早就警告过我们的话:“增长的极限”![⑥]但这一次,似乎不单单是资源的有限性问题。由于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为借口的各种形式的国家干预政策出台;而在各种政策和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唯一有可能被忽视的只是个人自由。由是,曾经被人们世代珍视的个人自由,如今只能在技术理性与社会发展的双重压力下艰难地残存在人们的生活中,甚至大有被淹没的危险。[⑦]因此,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就是试图在人们追求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道路中,寻找一条实现个人自由与发展的途经。

  制定新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也不可避免地要审视这个问题。[⑧]因为产业技术政策以往一直都是建立在促进技术改造和经济增长的信念之下,是一国政府谋求社会发展的一种措施或者策略;同时,产业技术政策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如何认识和对待科学技术的问题。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是国家产业政策的一个分支。一般来说,国家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区域政策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⑨]

  狭义地理解产业政策,认为它主要指国家针对产业结构状况而制定的政策。例如,有人认为,产业政策是针对一定时期内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和目标的设想,同时规定各个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实现这些设想的政策措施。[⑩]但国内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主要在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术语。本文中,我们也采取一种较为宽泛的理解,将国家产业政策表述为: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以特定的产业指向为基础,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及外汇等调控手段的政策体系(或政策群)。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产业政策(Industrial Policy)是经济学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11]在中国官方文献中,该词最早出现在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之中,但实际上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政府便开始广泛推行与实施产业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江小涓研究员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国政府重视并制定了较多的产业政策:第一,中国经济增长始终受到结构失衡问题的制约,因而调整结构长期是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都不足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调整失衡了的产业结构;第三,战后后起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如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成功经验,使得中国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对产业政策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抱有较高的希望值;第四,产业政策是一种弹性很大的政府干预方式,它为主张政府指令性计划直接干预和主张市场机制中政府对经济的间接调控的两种意见,都提供了可以接受的方式。在这四个方面的因素中,存在着两种理论观念,即“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和“后起国家需要赶超型发展”(也即常常提到的“跨越式发展”)。正是这两种理论观,为中国在转型时期推行许许多多产业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12]

  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尽管经济学界和中国政府对国家产业政策问题较为重视,研究成果也有不少,但法学界似乎并不热衷于此。当然,经济法学从“产业法”的角度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烜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经济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中,也设专章讨论了“产业法律制度”。[13]同时,在科技法学的研究中,也有学者从产业发展角度来进行直接论述;[14]但其中大多数的研究还是从“科技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技术市场法律制度”和“高技术法律制度”等角度,进行了一些间接性的论述。[15]显然,这种研究状况并不令人满意。

  经济法学中“产业法”的提法,也有的学者直接称之谓“产业政策法”。[16]是否要提出一个专门的法律门类,本人认为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关键是我们需要展开这方面的具体而实在的研究。因为产业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关联,它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产业政策是某些法律制定的依据,如我国1996年《电力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第二,有些产业政策本身就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如日本《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振兴专用机械信息产业临时措施法》(1978年法第84号)等;[17]第三,某些法律的实行,便是为了某种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8]第4条规定,环境评价即“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第6条所规定的建立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本身就是为了产业或产业技术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四,在传统法律门类中,也包含了产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如专利法、反垄断法、金融法和税收法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很多产业政策表现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法规或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形式,缺少体现法律性质的责任制度作保障,因此认为我国不少领域只有“产业政策”而没有“产业政策法”。[19]这种看法,反映出我国目前产业政策的法律化程度不高的现象。[20]不过,本文对政策(policy)问题的理解,并不是建立在与法律(law)相互对立的基础上;相反,本文认为它们经常是相互交融、相互联系在一起的。[21]

  鉴于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状况,本文试图在技术理性和社会发展的双重压力之下寻求个人自由与发展的同时,以产业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的这种“事实”关系为分析基础,并重点就产业技术政策部分进行论述。当然,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趣旨在于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基础理论。

  另外,这里需要界定一下本文所使用的“科学技术”的概念。严格地说,科学技术一词(简称“科技”)所指的“科学”与“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的观点认为,科学即为自然科学,并侧重于理论研究;技术即为应用技术,侧重于应用领域。但从19世纪中后期以来,科学与技术的联系日益紧密,以致于人们难以将它们再次分开。历史学家、法国年鉴学派第二代宗师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关于科学和技术的关系问题有过一些有趣的论述。他认为,科学是技术的上层建筑,尽管科学总是姗姗来迟,但每次都应邀赴约。不过,到了17世纪,靠技术的帮助,科学便不再姗姗来迟了,因为那是技术和科学“订婚”的年代;而在19世纪,二者便正式“结婚”了。因此,我们谈论现代科学技术时,往往是将科学与技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22]在这种语境和意义上,本人反对将“科学”一词泛化,特别是将社会科学也作为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看待的做法。例如,有的学者在谈科技对法律的影响的时候,将社会科学也作为科学纳入视野,这就混淆了学科的基本分类体系,实际上也是偷换了概念,回避了所要讨论的核心命题。[23]因此,本文在使用科学技术一词的时候,是将科学与技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但没有将社会科学作为科学的范畴纳入研究视野;而文中出现“科学”或“技术”单独使用的时候,往往只是侧重强调科学技术在理论或者应用方面的含义。

  二、技术理性: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

  技术理性也可以称作“理性之蚀”,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们解构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现在又演变为各种技术帝国主义的分析范畴。提出这一问题,主要是针对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压倒性优先地位,人们由此产生的技术依赖,以及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均衡的复归。例如,在对信息管理、遗传基因、环境破坏、尖端医疗技术等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社会已经极大地依存这些专门领域中的专门技术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人又很难接触或者参与这些领域中的决定程序),而科技本身又欠缺“责任心”,于此同时,社会整合中的宗教、道德的统合能力却在不断地下降,因此人们便希望以对法律关系的信赖为基础,重新复归一种均衡的市民生活状态。[24]

  理解技术理性,需要从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开始。大体而言,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思想层面,指的是理性批判和形而上学批判;(2)社会层面,强调的是社会批判(大众文化批判);(3)国家层面,侧重于意识形态批判(政党意识形态和科学主义意识形态)。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个层面中的科学主义意识形态问题。当然,这三个层面也并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照应的。[25]因此,对科学主义意识形态的研究,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其他层面中的某些问题。

  作为人本主义思潮的一支劲旅,法兰克福学派本身就是在西方反科学主义斗争中逐步成长和发展起来的。有人将其科技哲学思想概括为“理性观”、“批判的科学哲学”、“科学技术社会学”和“新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这四个方面。[26]而实际上,正如整个批判理论(Kritische Theorie)本身一样,我们很难对它有一个总的评价。[27]不过,总地说来,它的科技哲学思想都是从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来阐述的。因为批判理论在对实证主义、科学主义和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同时,对科技与理性、统治、意识形态、人的未来及自然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揭示,而其理论核心和批判工具便是“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28]

  技术理性的概念,也许本身就是意识形态。不仅技术理性的应用,而且技术本身就是(对自然和人的)统治,就是方法的、科学的、筹划好了的和正在筹划着的统治。统治的既定目的和利益,不是“后来追加的”和从技术之外强加上的;它们早已包含在技术设备的结构中。技术始终是一种历史和社会的设计;一个社会和这个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兴趣企图借助人和物而要做的事情,都要用技术加以设计。统治的这种目的是“物质的”,因而它属于技术理性的形式本身。[29]

  这是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1898-1979年)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认为,在现代社会里,科技不再具有中立性,已经成为一种统治工具或意识形态。在此之前,人们普遍所接受的科学观念认为,科学技术是一种价值中立的东西,它本身没有什么观点和思想,只是掌握技术的人赋予了它价值取向。然而,马尔库塞认为,一旦确认了一种纯“物质性”的东西——技术——本身具有“意识性”(即理性),那么技术就必然会超越它自己而具备“自己的价值”了。他说,“面对这种社会的极权主义特点,那种技术‘中立性’的传统概念不再能维持下去。技术本身不能脱离开技术所赋予的效用。这种工业技术社会是一种已经在各种技术的概念和构成中运转的统治制度。”[30]

  当然,科技进步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并正在不断地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消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这些,使我们看到了科学技术的合理性的一面。马尔库塞则在这富裕和美好的工业社会表面发现了其作为整体的不合理性。他说:

  但这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却是不合理的。社会的生产率破坏人的需要和人的才能的自由发展,社会的和平由经常的战争威胁来维持,社会的进步依赖于平息(个人的、民族的、国际的)生存斗争的各种现实可能性的压抑。这种压抑,极不同于我们的社会以往的、较不发达的阶段所具有的特点,今天不是一种自然状态的和技术上不成熟的状态起作用,而相反地是实力地位起作用。当代社会的各种能力(智力的和物质的)比以往任何时候要大得不可估量,这意味着社会对个人统治的范围比以往任何时候要大得不可估量。我们的社会,在一个极高的效率和一个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的双重基础上,以技术而不是以恐怖来克服离心的社会力量而显出特色。[31]

  马氏的这段论述,虽然区分了传统社会(或称“较不发达”社会)与当今社会的不同特点,但他的说明中还是有一些令人不是很清晰和不是很明朗的地方。是的,当今社会由于技术的介入,使得社会力量大得“不可估量”,也使得社会对个人统治的范围大得“不可估量”,同时克服各种社会力量的“离心力”,然而,它又为什么压制了人的自由发展,并使“社会的进步依赖于平息生存斗争的各种现实可能性的压抑”呢?

  我们如果能够回到马氏在《单面人》导论中的开篇,问题便会清楚一些。

  能灭绝人类种族的原子〔战争〕的大灾难的威胁,不也就是用来保护使这种危险永存的同一种力量么?防止这样一种大灾难的努力,使探究在当代工业社会中大灾难可能发生的种种原因相形见绌。这些原因仍然未被公众所确认、所揭露、所抨击,因为公众在过于明显的来自外界——对西方而言来自东方,对东方而言来自西方——的威胁面前退却了。需要预先作准备、生活在濒危之中以及面临挑战,是同样明显的。我们忍受在和平时期生产毁灭性手段,极度的浪费,接受一种防御教育,这种防御使防御者和他们防御的东西都一样成为畸形。[32]

  这部著作完成的时间是在20世纪60年代,在当时东西方对抗的危险中,公众退却了,已经失去了批判能力,将自己的需求和自由让位于“公共安全”或“国家利益”,并接受“防御”性质的教育,“忍受”着“生产毁灭性手段”,最终使“防御者和他们防御的东西都一样成为畸形”。[33]其实,那个年代也正是人们对理性主义进行反思的年代,而我们在反省自己的过程中又陷入了新的理性困惑之中。

  当然,自20世纪末东欧集团瓦解以来,以核威慑为主的东西方对抗已经淡化了。但是,“9·11”事件和伊拉克战争又似乎在告诉我们,一切远未过去。同时,科学技术成为了一股绵延的更加强大的力量,改变了过去“党派”或“主义”之类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成为了主宰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并克服了各种“离心的社会力量”。[34]

  在本人看来,这就是马尔库塞的独到之处:他从科技给人类带来的显现的(如人的需求的增长、环境破坏、战争残酷等)和隐性的(“虚假的”意识形态、丧失自我、失去自由等)困惑与满足中,发现了技术正在日益增长的巨大作用,特别是揭示了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工人和老板欣赏相同的电视节目,打字员和雇主的女儿打扮得一样妩媚,黑人开着“卡迪拉克”等等,这些并不表明各个阶级的消失,只是表明下层人们分享“用来维持现存制度的各种需要和满足所达到的那种程度”。[35]他认为,虽然科技进步的成就避免了意识形态方面的指控并使合理性的“虚假意识”成为真实意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的终结”;相反,“在一定意义上说,发达的工业文化比它的前身是更加意识形态化的”[36].由于科技进步所带来的这种不合理中存在着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却足以遮蔽人们的视野而使人们忽视其中的不合理性。因此,马尔库塞只得无奈地写道:

  我们重新面临发达工业文明中最令人烦恼的一个方面:它的不合理性中的那种合理性。它的生产率和效率、它的增加和扩展各种生活舒适品的能力,它的变废物为必需品、变破坏为建设的能力,这种文明把客观世界改造为人的思想和肉体延伸所达到的程度,使得这个异化概念本身成了疑问。人们在各种各样的商品中认识到他们自身;他们在汽车、高保真度的收录机、错层式的住宅和厨房设备中找到了他们的灵魂,把个人栓到社会的这种机制本身已经改变,并且社会控制在它引起的各种新的需要中得到确立。

  这些盛行的控制形式,是一种新的意义上的技术控制。无疑,生产性的和破坏性的设备的技术结构和技术功效,一直是使全体居民服从于整个现代确立起来的社会劳动分工的重要手段。更有甚者,这样的一体化,常常伴随着各种更明显的强制形式:生计的丧失,司法机关,警察,武装力量。现在仍是这样。但是在现时期,各种技术控制手段是为了所有社会集团和社会利益作为理性的真正体现而出现的。它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于一切矛盾似乎都是不合理的,一切对抗都是不可能的。[37]

  于是,正如表演艺术家卓别林先生所扮演的那样,人们成为了整个社会机制中的一个零件,“随大流”地被迫不停地运转。一个失去了批判精神的社会被精密地组织在一起,人们无法在其中去发现其作为整体或系统的不合理性,也更不可能去对据此构筑的社会进行批判。此时,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现在已不再处于政治系统和社会生活的幕后,而是居于前台,对统治人们发挥着直接的工具性和奴役性的社会功能。并且,科学技术愈发达,人们所受到的奴役和统治程度就愈为深重。[38]

  在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学者们的眼中,科学技术的这种意识形态化是一种科学技术的“异化”,它阻碍了人们对于真实事物的判断,将人们的行为捆绑在技术、机器之上,使人被物化,并成为科技的附属物。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1895-1973年)说,“不仅形而上学,而且还有它所批判的科学本身,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科学之所以是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保留着一种阻碍人们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原因的形式,……所有掩盖以对立面为基础的社会真实本质的人的行为方式,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39]而且,科技一旦被意识形态化以后,对于过去的统治方式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资本主义社会过去所进行的“双重统治”――即以人对自然和人对人的统治为特征的统治,现在则都以科技作为媒介或中介来完成;并且,在表现形式上,出现了设计精致而又无限膨胀的资本主义或国家社会主义官僚主义体制。

  认识到建立在科学精神上的资本主义官僚体制所带来的僵化以后,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提出了一种新的启蒙理论。他们认为,启蒙本身是对自己的绝对否定,它不是进步的直线式的实证主义,而是通过新的社会野蛮、通向它自己制造的、管理的世界的强制集体的途径。”[40]官僚主义工业社会所形成的“理性之蚀”使社会僵化,这种实证主义或实用主义“使自主的理性,即启蒙运动的至善合理化了,而且把它归结为抽象的目的关系与中介关系。”[41]如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1889-1976年)一样,霍克海默、马尔库塞等也看到了国家社会主义和技术世界的基本关系,但他们却批判了这种关系,认为它并不是对“内在的真理和伟大”的肯定;并揭示前苏联社会抑制和社会变化的前景就是压抑个体的自由和人性,而只能“自由地”集体行动。[42]霍克海默认为,“法西斯极权国家是工业社会转变为野蛮的唯理主义的顶点”[43];同时,他批评了那些只集中于现实的一个方面而排斥其它方面的社会理论,认为它们导致了一个经常为法兰克福学派攻击的方法论上的谬误:拜物教。“霍克海默与劳动拜物教的对立表达了其唯物主义的另一个方面:人对感性幸福的要求。”[44]他认为资产阶级文化与个人固有的满足之间存在敌对,而且从总体上已经忽视了个体的满足。

  不过,如果我们以为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都是一成不变的话,那就太教条了。实际上,在第二代学者中,很多观点都进行了修正。[45]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mas)反对马尔库塞所说的“技术的解放力量转而成了解放的桎梏”的论点。他认为,在马氏的技术观中,无论是将科技作为意识形态还是将科技看成“纯粹性”生产力,都会使我们为了取得另外一种性质的技术而抛弃我们现有的技术。而这种用“二者择一的态度对待自然”的方法,不可能得出一种“新的技术观念”。哈贝马斯说:

  我们不把自然当作可以用技术来支配的对象,而是把它作为能够〔同我们〕相互作用的一方。我们不把自然当作开采对象,而试图把它看作〔生存〕伙伴。在主体通性(Intersubjektivitaet)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动物、植物,甚至石头具有主观性,并且可以同自然界进行交往,在交往中断的情况下,不能对它进行单纯的改造。一种独特的吸引力可以说至少包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在人们的相互交往尚未摆脱统治之前,自然界的那种仍被束缚着的主观性就不会得到解放。只有当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交往,并且每个人都能在别人身上来认识自己的时候,人类方能把自然界当作另外一个主体来认识,而不象唯心主义所想的那样,把自然界当作人类自身之外的一种他物,而是把自己作为这个主体的他物来认识。[46]

  这是哈氏技术观的一个理论前提:把自然当作伙伴,并同自然界进行交往。他首先根据阿尔诺特·盖伦(Arnold Gehlen)的论点,认为技术和目的理性活动[47]的结构之间存在一种内在联系。他认为,技术的发展同解释模式是相应的,似乎人类把人的机体最初具有的目的理性活动的功能范围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接一个地反映在技术手段的层面上,并且使自身从这些相应的功能中解脱出来。[48]他说,“对现有技术的选择,即对作为对立面,而不是作为对象的自然界的设计,是同一种可选择的行为结构联系在一起的,即同有别于目的理性活动的、以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说,两种设计是劳动和语言的设计,是全人类的设计,而不是一个个别时代的、一个既定的阶级的,一个可以超越的状况的设计。”[49]可见,在认识到自然界的主体性以后,我们就会发现,技术就不单是以征服或改造自然为目的的选择,而更多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且,这种安排是超越阶级而为全人类设计的。接着,哈贝马斯以“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的根本区别”[50]为出发点,将技术社会中行为导向的规则体系分为技术规则和社会规范两类,并对两者进行了详细地考察。

  哈贝马斯认为,技术规则是作为一种目的理性的(或工具的和战略的)活动系统。他解释说:“我把‘劳动’或曰目的理性的活动理解为工具的活动,或者合理的选择,或者二者的结合。工具的活动按照技术规则来进行,而技术规则又以经验知识为基础;技术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包含着对可以观察到的事件(无论是自然界的还是社会上的事件)的有条件的预测。这些预测本身可以被证明是有根据的或者是不真实的。合理选择的行为是按照战略进行的,而战略又以分析的知识为基础。分析的知识包括优先选择的规则(价值系统)和普遍准则的推论。这些推论或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目的理性的活动可以使明确的目标在既定的条件下得到实现。但是,当工具的活动按照现实的有效控制标准把那些合适和不合适的手段组织起来时,战略活动(das strategische Handeln)就只能依赖于正确地评价可能的行为选择了,而正确的评价是借助于价值和准则从演绎中产生的。”[51]

  而社会规范则是作为以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的制度框架的交往活动系统。哈贝马斯说,“另一方面,我把以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理解为交往活动。相互作用是按照必须遵守的规范进行的,而必须遵守的规范规定着相互的行为期待(die Verhaltenserwartung),并且必须得到至少两个行动的主体(人)的理解和承认。社会规范是通过制裁得到加强的;它的意义在日常语言的交往中得到体现。当技术规则和战略的有效性取决于经验上是真实的,或者分析上是正确的命题的有效性时,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则是在对意图的相互理解的主体通性中建立起来的,而且是通过义务得到普遍承认来保障的。”[52]

  这样,哈贝马斯对这两种行为规则的定义、机制、功能、合理化基础和受破坏后的制裁进行了比较,并列表如下(表1略)。[53]

  这种分析就改变了马尔库塞试图再次保持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的纯洁性”的倾向,将以道德为基础的制度框架和以目的理性为基础的子系统统一起来。由于以马尔库塞为代表的老一辈学者们对工具理性或技术理性的批判的彻底性,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社会理论几乎是走上了一条毅然决然的无归路。因为他们的理论缺乏建构性,无法面对科技不断进步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哈贝马斯通过论证科技进步的制度化及其合法性基础,将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所以,哈贝马斯的这种分析,实际上是为法兰克福学派批评理论寻找到了一条发展路径。这大概就是国内学者称哈氏不仅着眼于“破”,而且还希望有所“立”的地方。[54]

  综上所述,法兰克福学派的科技哲学实际上是现代人对17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所带来的巨大灾难的一种反思,也为后现代主义社会思潮提供了哲学基础。作为一种批判的科技哲学,该学派对实证主义进行了广泛的批判,实际上是批判了“科学主义”思潮,力图以人本主义出发,确立一种与实证主义的肯定性、单面思维方式相对立的批判性或否定性的思维方式。而这种批判性或否定性正是西方哲学的精髓,——因为我们只有拒绝赞美现在,才能保证我们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法兰克福学派的科技哲学动摇了近代以来的社会思想基础,也几乎瓦解了由科技进步带给我们的梦想。科技、现代性使人异化,使生命作为一个具有丰富情感与文化内涵的完整整体的意义消失。而这种意义的消失,导致了人的基础价值的不复存在,使人类失去了共同奋斗的更高的价值目标。这样,“只停留在解决科学和技术难题的层次上,或即便把它们推向一个新的领域,都是一个肤浅和狭隘的目标,很难真正吸引住大多数人。它不能释放出人类最高和最广泛的创造能量,而没有这种能量的释放,人类就陷入渺小和昙花一现的境地。从短时期看,它导致了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毫无意义的活动,从长远看,它把人类推向自我毁灭的边缘。”[55]尽管这种描述听起来使人觉得有些危言耸听,但它确实指出了那种唯技术论者在对待技术问题上的乐观主义倾向所潜在的危险。从这个角度看,法兰克福学派的科技思想使我们认识到了游荡在这个世界中的“幽灵”——技术理性,这无疑是为我们敲响的警钟。

  三、社会发展:公共政策的推进

  社会进化理论一直是古典社会学的一个核心理论;而今天,我们经常可以在“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工业社会”与“后工业社会”、“资本主义”与“后资本主义”等相互关联的词汇中,发现其中与社会发展相关的某些前沿思想。黄平先生归纳了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现代性的后果》(The Consequences of Modernity)中对现代性“阴暗面”的论述:

  从总体上说,古典社会学的缔造者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都极为重视现代性所提供的“机会”,都相信由现代所开辟的、使人获益的可能性,超过了它的负面效应。举例来说,他们三位都看到了现代工业的工作对人的不良后果,它迫使许多人服从那索然无味的纪律和重复性的甚至是愚蠢的劳动。但是他们都没有预见到,“生产力”的拓展所具有的毁灭物质环境的潜力究竟有多大。在社会学的理论传统中,环境——生态问题完全就没有被融入自己的视野之中。另一个例子是强力行使政治权力。对社会学的创始人来说,权力的专断似乎只是过去的岁月里才有的事情,“专制主义”似乎只是前现代国家才有的特征。但透过法西斯主义的兴起,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极权主义,斯大林主义以及20世纪的其他事件,人们才恍然大悟,极权专断的可能性就包含在现代性的制度之中。[56]

  因此,在社会学分析的现代视野中,技术理性统治仅仅是工业主义(industrialism)后果的一个方面,它还包括由此形成的官僚主义体制所具有的极权与专断,还存在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这些,都是人们对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所持有的坚定不移信念的负产品。它导源于人们对发展理念的一种认识惯性,或者是对发展的固有倾向(immanent trends)——通俗地说,就是对“发展是硬道理”的一种认识倾向。因此,社会学家们认为,“由技术导致社会变迁往往具有非计划的、似乎是必然的性质。一旦发明了一项新技术,一般来说,人们就不会顾其在道德和社会方面的重大潜在影响而去利用它。”[57]但是,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则彻底改变了世界的形象,用美国学者费雷(Frederick Ferre)的话来说就是,“世界的形象既不是一个有待挖掘的资源库,也不是一个避之不及的荒原,而是一个有待照料、关心、收获和爱护的大花园。”[58]不过,解铃还需系铃人,对这个满目疮痍的世界花园的修理同样不能拒绝科学技术。借用科学家兼作家C·P·斯诺先生的说法:“我们无法退入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没有技术的伊甸园。我们不能检视自己,从任何个人救世原理中得到安慰,并依托于我们善良天性支持我们自己。谁要是这么做,就会从他自身所发现的最坏意义上的浪漫主义幻想那里受到折磨:他未曾运用理性去探究非理性的东西。”[59]

  尽管理性之蚀在今天可以让我们重新去检视何谓理性与非理性,但用理性去推动社会发展,一直被看成是一个国家或政府的责任。因为在每个个体都以自己的“私的”利益为目标的追求中,整个社会被认为是“非理性”的,而为了公共目标和国家安全,国家或政府——即掌握了公共资源的公权力主体,便有义务和责任去推行某项公共政策。一国政府如何运用科技促进产业、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每一个国家或政府来说,这就是所谓产业技术政策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也就是法律在推行相关公共政策时的作用以及法律本身所蕴含的公共政策。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本人提出未来20年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将现行的科技活动及产业技术政策进行“法制化”。[60]这不仅是因为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适应与跟进,其中特殊的原因还在于技术社会对传统社会形态中的习俗权威的颠覆(如宗教社会中的领袖),因而我们不可能冀望于法律之外再去营造或允许新的“权威”。

  不过,政治体系中的权威人士如部落酋长、首领、总统或领导人,往往产生于既有的习惯、规范和法律,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推行公共政策时,必然对既有秩序(也即其“权源”产生的依据)的维护和尊重。因为这是他们存在的合法性理由与基础。但是,是否权威人士不是产生于原有的习俗或者法律秩序,或者他们试图改变既有秩序,那就可以对现行习惯或者法律不加以维护或者尊重呢?如果这个答案能够成立的话,这将是十分危险的。这种危险,不仅在于他们所推行的政策也许会对我们赖以生存的一些原则与基础构成伤害,而且在于:这种无视既定秩序的做法最终也会动摇他们所取得的“权威”。因为在法律所维护的既定秩序中,虽然一部分属于政治性的,但大多属于基本的、并作为某种传统事实而成为我们生活密不可分的部分,如维护自由、私有财产权和个人的家庭、人身和名誉等。正是这些以基本权利或私权为基础的“传统事实”,才构成了我们个人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也表明,公共政策的推行,同样必须建立在人们的生活事实基础之上。

  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尽管对私法与公法的区别感到困难,但他也能认识到这种“私的”东西的重要性。他说,“如果一切具有赋予权益要求的、客观的法的性质的准则都不存在,即如果整个从根本上适用的准则在法学上都具有‘规章’的性质,也就是说:所有私人的利益不是作为有保障的主观的权益要求,而是仅仅作为那些规章效力的反映,才有获得保护的机会,那就不存在着‘私’法了。只要达到这种状况——它以往从未普遍存在过——,那么整个的法都溶解到行政管理的一个目的上:‘政府’。”[61]而实际上,现代社会是建立在我们自己的决定权之上的:按社会契约理论的说法,人是生而平等和自由的;国家和政府只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而人民之所以交出一部分自由和权利,其目的也只在于实现更大的自由与权利。换句话说,人的本性要求他们生活在自己的决定权利之下。[62]

  因此,传统事实、基本权利与自由、法律制度与规范,从某种角度来说,都是相通的。同时,“公共政策,至少是积极形式的公共政策,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因而它们具有权威性”[63].因为相较之下,法律毕竟更能够反映人的自由与本性——正如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所说,“从根本上说,权利理论是关于法律发展的理论”[64].不过,仍然有人把法律当作政策的工具。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P. S. Atiyah)说,“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可通过其追求目标或价值的一种手段——的工具”,并且认为要促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但从最广泛意义上来说,主要的手段是法”。[65]但是,阿蒂亚是将政策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来看待的;他的“工具论”实质上是一种“价值论”,即法律在价值层面与政策达到同构。只有这样,政策和法律在推行某种思想时才能实现“合谋”。

  当然,公共政策的推行还可以依靠其他资源。哈罗德·拉斯韦尔将“公众信任和尊敬”作为一种象征性的财产和资源性财产。他说,“象征性的财产和资源财产都很重要——如果由那些缺乏公众信任的机构来搞现代规划,那么这种规划不免要失败。”[66]这又涉及到“权威”与“权力”的关系及其在公共政策中的作用问题。不过,细心的读者大概已经意识到,传统事实和基本权利的合理性存在,本身就是权威形成的基础。同时,正如拉斯韦尔所说,“最关键的基本价值是权力,因为没有它就不可能获得短期的结果。”[67]而且,作用与反作用往往也同时存在、相互影响,如既有秩序、保守力量和“关系网”等的反作用,也常常影响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也是我们在推行公共政策时所要注意的。

  那么,公共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合谋”在产业技术政策方面又是如何实现的呢?公共政策问题专家安德森(James E. Anderson)教授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动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68].这就把政策更多地视为一项活动、一个过程,而不仅是某个具体的决定。于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建立起一个动态的理论框架:

  政策思想的形成→路径的选择→政策的实施→社会效果评价。

  产业技术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首先就要面临在这一过程或框架中谁享有这一公共空间的权威性及其由谁来推动的问题。无疑,行政主管机关(如产业部门、科技部门和贸易机构等)、立法机关和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种垄断权力或话语霸权:行政权力可以积极而灵活地介入产业和技术发展;立法机构可以通过稳定的政策或目标取向来配置各种资源;而法院则更多的是一种消极的、事后的“诱导”。但当我们认真地考察这些“权威人士”或“话语者”时,我们会发现,这种“权威”或“霸权”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至少有两个因素会影响他们的权威性:一是市场选择;二是技术变化。这两种因素往往决定了企业的选择和发展,因为市场经济下自治的企业必须根据市场和技术进行产业技术调整或改造。

  既然如此,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如新古典增长理论所称,市场自治下的企业会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使经济沿着最优路径移动呢?现实和理论都给了我们一个否定的回答,特别是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新增长理论认为,内生的(而不是外生的变量)技术进步是经济实现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而且,市场经济本身无法决定一国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政府应该选择重点产业加以扶持,并增强它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创造出新的比较优势。这就为“看得见的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了比较丰富的政策内涵。经济学家们为技术条件下的经济增长开具了药方,这些有:P·罗默、R·卢卡斯、R·巴罗等人认为政府应向研究开发提供补贴和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等以促进经济增长;L·琼斯、S·雷贝洛等人认为政府应实施降低税收和促进技术贸易等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这些研究成果无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并为众多国家的发展实践所证明。它使我们认识到,可以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消除市场机制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即通过政府和市场两只手来共同实现“帕累托最优”。[69]看来,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也是国家与市场“合谋”的结果;而它们合谋的“媒介”就是法律。这种“合谋”也并不表明不存在冲突,甚至可以说,就是在冲突和矛盾中实现“合谋”的,——与企业的私人性相比较,政府更加注意公共福利,而法律为其矛盾提供了消融场所和最后的界限。所以说,从某种角度上看,产业技术政策是政府通过法律来“诱导”企业,使之在主观地为自己的同时也客观地为了社会。当然,政府的这种法律“诱导”应因产业、技术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创新机制。对于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主要手段是刺激,如目前的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领域;而对于相对成熟的技术及其产业,则要进行调整和管制,如铁路、汽车交通和成熟技术产生的环保问题等。

  当然,有人认为,即使我们有效地推行某项产业技术政策,也同样会面临一些新问题。在最近较为突出的“三农”问题上,李昌平先生表达了他的“另外一种困惑”。他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技术推广能增加农民的收入吗?他说:

  第一,使用技术是要钱的,钱由谁付?——农民。第二,使用技术会增产,增产会导致产品价格下降,增产不等于增收。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是农民减收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民支付了使用农业技术的成本,全民得到了技术进步的好处。[70]

  关于第一个由谁付钱的问题,部分地涉及到公共产品的提供,本文在这里不进行分析。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推广技术使农民得到“实惠”和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农民的“实惠”问题,在这里涉及到经济学中经济推理的“合成谬误”(fallacy of composition)理论。也就是说,对于局部来说成立的东西,对总体则未必成立,——即总体不等于局部之和。[71]例如,如果某一农场主获得丰收,他的收入会增加;但如果所有农场主的收成都打破记录的话,他们的农场收入却会下降。同样,如果某个农户使用技术会增收,但技术的全面推广则会使农户整体的收入下降。这就是李昌平的“困惑”之一。

  有一种解释可以部分地消除李昌平先生的困惑,就是市场规模的扩张和全球经济的互动。因为增产以后,如果消费在更大的市场、甚至是在国际市场上形成,则不一定就导致单位产品的价格下降;即使有所降低,也会因为规模经济的效益而被抵销,从而使得农户收入增加。

  诚然,这仅仅是从经济效益(经济学)角度来考察的。就单纯从这个角度而言,不论在实现方式上存在什么样的不足和缺陷,我国在产业政策和科技促进体制方面曾经提倡和采取过一些积极的措施。[72]但是,如前所及,如果我们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技术进步并不仅仅或者并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问题,它是影响整个社会变迁的重要因素。吕克昂亨利四世大学查尔斯·帕兰教授考察中世纪农业技术进步的时候认为,从公元5――10世纪引进了一系列或大或小的技术革新(包括轮犁、现代的挽具、连枷、水力磨坊、用马耕田法等),导致了公元11世纪以后农业的增长,这为资本主义大地产的形成和一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组织――新型的大型农业企业诞生,创造了条件。[73]这是从宏观历史角度进行考察的。举一个具体的事例,美国学者戴维·波普诺教授认为,20世纪60年代在芬兰东北部的斯克特拉普斯(Skolt Lapps)社区中引入摩托雪橇作为交通工具,替代原来的驯鹿,使得汽油成为当地人的依赖;而同时,摩托雪橇提高了工作效率,扩大了人们的社会接触范围。[74]而现代社会中,信息网络技术、基因技术、新材料与新能源技术等对人们社会的影响,则是我们能够具体而切身感受到的。

  当然,我们从具体制度来理解李昌平先生的这种困惑,就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或法律的目的性问题。罗玉中教授在论述科技法的特征时认为,科技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上有其独特之处。他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如刑法,多以制裁方式调整社会关系,而因为科技法的宗旨是在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所以它更多地采取肯定、鼓励、奖励合法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75]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的讨论仅仅限于第一个改进技术的农户,这是一个对科技法特点的“温情脉脉”的解释。然而,只要稍稍冷静一下我们就会发现,这一温情的背后充满了残酷:它使过去处于同一水平线的其他农户深陷落后或绝境,甚至是破产;也使得那位改进技术的第一个农户需要不断地改进技术,以保持其领先地位——有谁不会认为,保持“第一”也是一种无奈的痛苦呢![76]实际上,我们这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政策、市场有效竞争政策及科技进步政策等,都是以牺牲更多的、更广泛的人群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它是为科技进步中的“进步人士”而设计的,是一种“知识强权”和“知识精英”的标志性法律成就。

  为这种法律现象进行合理性解释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科技进步最终会使得消费者和广大民众受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类社会的长足发展需要维持一种有效竞争和不断创新的秩序。无论何种解释,它实质上在表明,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那些懒惰和愚昧的人而存在,它只是为了那些聪明又保持不断进取的人们而发挥作用。这也为那些将自己的生活弄得一团糟然以后又试图通过法律来为自己“负责”的人们发出了一种警示。

  不过,即使我们认同了哈佛大学公共政策专家史蒂文·凯尔曼(Steven Kelman)教授的看法——“我们只有一个政府”[77],而企业也愿意在政府的“诱导”下“就范”,我们仍然面临新的问题。因为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往往是应对性的,同时技术因素也变动不居;但与此相反的是,法律则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于是,法律的保守趋向与政策的激进作风本身就存在的某种张力,在这里又被进一步拉大了。那么,在产业技术政策领域里就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在抽象价值,如技术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等取向上,政策与法律可以同构以外,在具体规则和制度方面,“合谋”很难以达成。一旦二者不能“合谋”,按照时下流行的博弈论来说,也就无法实现纳什均衡。在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中,就出现了“囚徒困境”式的情形。这就是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公共政策和立法都缺乏协调、并难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原因之一。

  四、产业技术政策:公共产品与市场逻辑的连接点

  走出这种困境的方式,本文认为应该是一种间接性的。产业技术政策只能在市场逻辑之下,以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的方式,切入经济运行之中。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一种公权力量。而“所谓市场逻辑,就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交易。”[78]将产业技术政策纳入市场逻辑就是引导或促进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某一方面(即科技与经济领域)的自由交易。这就存在国家公权力如何切入私人领域,并在哪些方面切入的问题。在市场逻辑框架中,这种公权力就是以社会福利——即生产“公共产品”[79]为目的,是一种间接的切入市场的方式。

  西方社会福利政策已经从经济层面的资源再分配发展到强调经济与政治发展之间平衡的后福利国家阶段。这种公共政策,“将资源再分配推向更深入的经济再分配领域,从而超越了过去将社会福利定位在对少数弱势群体的救济上的做法,使恢复社区精神、重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社会关系成为一种道德的主要关怀”[80].这样,就把人的发展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来看待,迫使人们从对社会的依赖转向对自己的依赖。可见,现代西方社会已经走出社会化保守主义趋向,公共福利或公共产品转向提供更多的基础设施和创造机会,这也就必然同时面临重申自由主义的命题。不过,早期“公共产品”观念的形成却极具公权和政府职能主义特色。

  英国思想家大卫·休漠(David Hume,1711-1776年)在政府溯源时就认为,政府的职能就是为了“促进某种公共目的”,并借以“进一步扩展它的有益影响”。他说:“两个邻人可以同意排去他们所共有的一片草地中的积水,因为他们容易互相了解对方的心思,而且每个人必然看到,他不执行自己任务的直接结果就是将整个计划抛弃了。但是要使一千个人同意那样一种行为,乃是很困难的,而且的确是不可能的;因为各人都在寻找借口,要使自己省却麻烦和开支,而把全部负担加在他人身上。政治社会就容易补救这些弊病,执政长官可以拟定促进那种利益的任何计划。”[81]休谟从人性的角度认识到人类固有的自私、褊狭心理,提出国家或国家存在的理由,即通过生产公共产品而“在某种程度上免去人类所有的这些缺点”。这就是今天经济学常常谈到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非排他性,并由此而产生的“搭便车”问题。

  休谟几乎是最早论及由政府生产公共产品的思想家。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0-1790年)则独具慧眼地发现了技术和产业发展对某种产品成为公共产品的重要性。他采用历史分析方法考察了军队在欧洲的演变过程以后认为,由于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升级所形成的资本需求量增加,致使维持安全所需的费用逐渐不可能由个人提供。他说,“在更为进步的社会里,上战场作战的人,以自己的费用维持自己就全不可能了。这其中有两种原因:一是制造业的进步;一是战争技术的改良。”[82]尽管斯密在这里主要分析国防这种典型的公共产品,但这些论述告诉我们:公共产品并非天生是公共产品,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往往促进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的增加。这一点在现代社会也表现得很明显,如在网络技术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几乎不可能完全依赖个人;同时,这种技术也使产品更为公共化:只要我们愿意,通过网络,我们自己的信息很快就可以成为公共产品。甚至随着所谓“国际公共产品”(即通讯技术、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环境下的产品)的出现,使多国政府之间或者大型跨国公司之间进行协调,成为一种必要。

  但是,技术进步也会促使公共产品向私人产品转化,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因为技术的进步带来生产能力的提高,可以消除原有产品消费的外部性,使原来私人生产无利可图的产品变得有利可图,从而不必要政府来进行生产。如消防问题,由于以往技术比较落后,消防只能由公共提供;但技术改进后的复杂的自动灭火系统就使一些消防工作变得私人化了。又如早期计算机往往只是学校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但随着技术与现代产业的发展,使得相当多的学生有能力拥有个人电脑,电脑也就成为私人消费品了。

  现代经济学家越来越重视技术对公共产品的影响,认识到技术水平往往决定着哪些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哪些方面则不能进入市场。经济学家戈丁(K. D. Goldin)认为,在决定某种产品是否成为公共产品方面的问题,主要“取决于排除设施的技术和个人偏好的分散化”[83].同时,公共产品自身的生产技术也往往成为一种产品是否成为公共产品的条件。他在《平等机会和选择性机会》一文中认为,影响公共产品形成的技术包括:一是排他性技术;二是产品本身的生产技术。[84]所谓排他性技术,主要是指监控技术,也就是防止搭便车行为的技术能力。因为如果缺乏低成本的排他性技术,私人生产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来实现,则只能导致产品或服务被公共部门所垄断。极端的例子比如前面提到的国防,人们无法测量每人的收益,排他性的监控技术几乎不可能,只能由国家或政府提供。而相反,如果对信息高速公路的使用可以用监控技术记录,消费收费成为可能,则可以通过市场由私人来完成。另外一方面,产品本身的生产技术水平,往往也影响某种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成为公共产品。比如前面提到的稳定的自动化灭火技术就使一些消防工作变得“私人化”;而新的演播与传输技术就使娱乐变得“公共化”。可见,技术往往成为一件产品能否具有排他性的重要条件,也是影响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相互转化的重要因素。而随着技术条件的变化,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区别将不再是绝对的了。这就难怪许多经济学家们要感慨,公共产品的排他特性(特别是与监测使用问题上),“这基本上是一个技术问题,并取决于可获得”[85].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将这种区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生产的理论,称之为“技术论”。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市场也总是可以进行公共产品生产的,产业技术政策本身就是市场理念的产物。另外一种区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生产的理论是建立在市场制度层面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论”。布鲁贝克尔(E. R. Brubaker)认为,通过生产前订立契约,有可能实现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因为企业家的“不生产”是一种很有效的排他手段,只有社会成员在根据自己的偏好承诺支付的费用达到公共产品生产所需的最低成本的时候,企业家才进行生产;这样,当个人面对这种可置信威胁的时候,将会如实地提供自己的评价。[86]而戈丁则建立了两个名词:“均等进入”(equal access)——所有人都可免费自由使用的状态:“选择性进入”(selective access)——允许将不付费者排除出去的情况。在他看来,是否选择性进入,关键为:一是技术能否达到,二是观念能否意识到。[87]

  当然,除了技术论和契约论之外,还存在很多的解释理论和方法,例如,科斯(Ronald Coase)运用实证的方法,证明传统意义上被政府公共生产的产品,在实际中被私人大量地提供着,而这个原因只在于灯塔与港口的联合提供。这一点,为大量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的信奉者提供了信心,也似乎发现了通过私人产品的排他性来获得公共产品排他性的手段。[88]另外,德姆塞茨(H. Demsetz)也证明,通过竞争的市场可以有效地提供具有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他将可以无成本增加消费者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而把排他性作为假设条件存在。[89]但是,一种较为折中的理论还是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穆勒(J. S. Mill,1806-1873年)提出的,我们姑且称之为“利益衡量论”。

  约翰·穆勒为国家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确立了利益衡量的基础。他认为,“在需要法律干预之时,并不是否定个人的判断,而仅是影响该判断而已。人们除非协调行动,否则将难以影响个人判断,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又将难以产生有效的协调行动。”而与此同时,“公共服务的提供是重要的,却没人感兴趣,因为这些服务的提供,并不必然自动地获得适当的报酬”。其原因是,“个人不具备任何手段去截留或控制那些利益,而避免其流向他人,也难以收取费用以保障和补偿创造者。”穆勒认为,政府“不要使人民永远处于这种状态,而应该想法消除这种无能为力的状态”。[90]他认为,政府插手于某些产品生产的理由就在于,“提供了普遍的便利”。而这种“普遍的便利”应当在以下情况之下:(1)个人不具备正确评价事物利益的能力之时;(2)个人缺乏远见而又签定无法废除的契约之时;(3)利益分歧的劳工与经理人员谈判之时;(4)政府需要对公司实施调节之时。他说,“也不可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限制政府的干预,能限制政府干预的只有这样一条简单而笼统的准则,即除非政府干预能带来很大便利,否则便决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91]这也就是说,政府介入的标准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当然,从上述分析也可以发现,政府不介入是前提。这就表明,政府的公共职能必须以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为基础性目标。

  然而,即使确立了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的目标,而就社会资源的来说,毕竟是存在一个“生产可能性边界”(production-possibility frontier,简称“PPF”)。所谓生产可能性边界,就是在技术知识和可投入品数量既定的条件下,一个经济体所能得到的最大产量;它代表了一个社会可供利用的生产要素(自然资源、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组合。也就是说,一个社会无法拥有它想要拥有的一切东西,它必然要受到资源及可供利用之技术的制约。那么,由于生产公共产品和代表自由市场的私人物品生产之间存在选择和平衡,必然影响发展中如何有效利用资源问题。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和诺德豪斯(William D. Nordhaus)用图表为我们示意了人们在私人物品(按价格购买的物品)和公共产品(用税收支付的物品)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a)在一个贫穷的、未开发的社会里产出只能够糊口,较少能承担公共产品,如高速公路、公众保健和科学研究等;(b)随着经济增长,把较高收入中更多的部分用于公共产品和政府服务(道路、环保和教育等)。图示如下(图1):[92]

  这种选择,也包含了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原理。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中,某种选择就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选择,那么这种选择的机会成本就等于放弃的物品或劳务的价值。那么,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如何寻找一个与私人物品生产之冲突的平衡点,就是我们产业技术政策的一个关键。

  同时,生产可能性边界理论也为产业政策中的三种思路提供了理论支持:(1)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避免社会资源闲置;(2)发展科技,提高单位资源的效率;(3)引进经济体之外的资源,如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等。

  我们还是以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极端的设想是,如果我们利用所有资源生产私人物品可以获得10个单位,而如果我们利用所有资源生产公共产品可以获得5个单位,那么各种生产可能性就可以列表如下(表2略):

  稀缺的投入和技术限制了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的生产;从A→F,就是将自然资源、劳动和资本从投入生产私人物品转向公共产品的过程。

  如图2所示,(a)如果存在资源闲置——即有些资源不能“派上用场”的情况下,那么生产就达不到A、B、……F曲线边界的状况,即出现X点的情况;(b)而如果公共产品或私人物品的生产技术改进,可能出现现有资源能够生产出6个单位公共产品或12个单位私人物品情况,也即出现Y的状况;(c)如果有经济体外部资源注入,则随着可利用资源增加,公共产品或私人物品的单位量也会增加,同样会出现Y的状况。这样,我们便可以解释产业技术政策中的下述现象:提倡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提倡一种创新的制度与文化;提倡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倡进行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等。这些,实际上涉及三个方面的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技术创新制度和技术引进制度。

  归纳而言,在市场逻辑的框架下提出产业技术政策问题主要包括一种观念、两个连结点和三项制度。一种观念就是,公权力的干预应该是间接的方式,即主要是在市场逻辑下提供公共产品[93];这是一种后福利政策,为个人发展提供一个平台,为社会进步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两个连结点就是:(1)技术成为某项产品或服务是否必须成为公共产品的一个标准,也是一个连结点;(2)无论何种理论(技术论、契约论或利益衡量论),目的就是要寻求公共产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平衡,这也是资源配置的连结点。三项制度就是:(1)有效利用现有科技成果制度(如科技成果转化制度);(2)建立活跃的技术创新制度;(3)科技交流和技术引进制度。

  当然,在制定具体产业技术政策的时候,各国都面临着自己的国情。我国传统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过多地参与和干预了‘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交换,并因此没有管好自己分内该管的事,即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94]同时,由于东西方产业政策的主导模式不同,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也应有所区别――尽管在全球化时代出现了一些趋同现象。[95]

  易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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