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防止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效力恢复问题的协商久拖不决,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即本条规定的合同效力恢复的最长期限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在二年内双方就合同效力恢复问题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寿险中的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危险保险费,一是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根据每年的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是用于积存起来作为责任准备金的。作为责任准备金的这部分保险费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它相当于投保人放在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最后会以保险金的形式给付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在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却不因此而消失,保险人不能将它据为己有,应当退还投保人。所以本条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由于保险费支付时间不长,保险单上积存的保险价值不多,所以本条规定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