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1-11-28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英文译本)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