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抢劫入牢房,律师辩护判六年
——李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10年3月30日,新城区法援中心通知陕西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未成年人)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陕西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李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共有4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X是第一犯罪嫌疑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抢劫犯罪的案件
随后,犯罪嫌疑人李X又被以抢劫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李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
该案的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X、吕XX、何XX、黄X、冯XX(在逃)经预谋后到本市XX区XX巷XX中学附近伺机抢劫,约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X发现XX中学XX学校准备回家的学生党XX、汪X,便让吕XX、何XX、黄X、冯XX去抢这两名学生。四被告人即上前对党XX拳打脚踢,其中被告人何XX抢走党XX华为C7100手机一部(估价人民币280元),李X亦持刀威胁党XX不许喊叫,后李X等五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党XX与张XX等同学在北门外环城公园追上被告人李X等人,并索要回被抢手机。李X归还手机后,心生不满,趁张XX转身离开时,在张XX腿部连刺三刀(经鉴定张XX的损伤属轻微伤),后与其余四被告人逃离。
2、2009年11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X与陈XX(另案处理)、吕XX、何XX、马X(另案处理)、刘X(在逃)等人,在本市XX区XX巷附近伺机抢劫。当他们行至本市XX区XXX巷口时,发现XX中学XX学校准备回家的学生刘X、景X、闫XX、张XX,李X等六人拦住四名被害人,李X持刀威胁,何XX、刘X搜身,强行抢走四被害人步步高i388手机一部(估价人民币260元)、昂达MP4一部(估价人民币180元)、及现金129元。逃离现场后,李X、陈XX、吕XX、何XX到本市XX街,将抢来手机和MP4以280元卖出,赃款全部挥霍。
3、2009年11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X伙同“特特”、“阿康”(后二人姓名不详)在西安市XX区XX路XX小学门前人行道上,三被告人围住23中学生胡XX,李X持刀威胁强行抢走胡XX步步高学习机一部(估价人民币680元),后被被告人扔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黄X、吕XX、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枪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四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告人李X、吕XX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会见被告人李X时,被告人李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李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范XX、李X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李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李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李X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0年11月24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的条件。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李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