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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即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其义务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关联性,一方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就不得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双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前提。此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且债务基本对等。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差距悬殊,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便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对等,如果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债务,依然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甲欠乙2万元的购房款,后乙从甲处购得2万元的钢材,在甲将钢材交付乙后,即使甲乙约定购房款与钢材价款同一天支付,乙亦不得以甲还欠自己2万元购房款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而拒付钢材价款2万元。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互负的债务均无先给付义务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互负的债务均无先给付义务时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合同约定甲付款后乙再交货,则甲不得以乙未交货而拒绝付款。乙因甲未付款而拒绝交货的行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非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到了履行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同时履行义务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所负的债务都未到履行期,则双方都不必承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如果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构成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通过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等到履行期到来之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的债务不符合要求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到履行期,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则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主要包括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及部分履行的情况。在判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约定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如甲乙约定,甲向乙提供1000斤大米,乙同时支付相应价款,后甲提供给乙980斤大米,则乙不得以甲未提供1000斤大米为由拒绝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所有货款。




【作者简介】
李扬,现工作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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