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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要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法规定,在我国,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除此以外,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直接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依据和条件。基本保险条款的内容根据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有所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投保手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等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财产的范围、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处理以及其他事项。保险费率是基本保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本质上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代价,定得过高对投保人不公平,定得过低势必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威胁。因此,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和维护公平互利原则的基本保险条款,对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保险业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保险市场还不规范,保险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比较严重。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保险业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因此,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从规范保险合同、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保险法规定,对在全国普遍使用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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