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解散,是否要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发布日期:2010-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其中新设分立是原来的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来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解散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属于公司事先规定的解散事由。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公司出现这三种情况需要解散时,要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有特殊性,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解散实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