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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接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接管终止的前提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接管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以有效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接管的性质和目的决定接管组不可能长期取代被接管的保险公司。为了促进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保险法对接管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仍不能达到法定要求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延期,但是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同时,保险法对终止接管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接管期限届满,经过接管组织的工作,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确已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接管终止。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是否恢复了正常的经营能力,应当按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各项规定进行考核。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接管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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