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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110网律师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合同期未满前,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八)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而裁员的;
(十一)用人单位因生产严重困难而裁员的;
(十二)用人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十三)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的,但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十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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