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耕地28年后反悔 南通中院终审认定互换行为有效
本报南通11月23日电 28年前,为了方便耕种,王某以自己较大的一块低洼田换得邻居施某位于自家门口的一小块良田。如今,低洼地被村委会收去以每年近千元的价格对外转租,王家欲再讨回这块低洼地被拒。于是,这对相处几十年的老邻居为此对簿公堂。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互换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年85岁的王某和88岁的施某同为启东市南阳镇某村村民,两家关系一直十分融洽。1983年,村里进行第一次分田到户。通过现场抓阄,王某摸到的是一块离家较远的低洼田,而施某摸到的是位于王某家门口的一块面积为0.27亩的良田。为了方便耕种,王某提出以这块低洼田打折计量调换施某的这块良田。考虑到家里人口多、劳动力也多的实际,施某同意调换。此后,双方就一直在调换后的承包地上各自耕种。1996年,农村土地进行了二次承包,但村委会未对两家原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两块土地仍一直登记在原承包人各自的名下。
2010年初,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协议,将村里部分土地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对其出租,这块低洼田恰在租赁地块内。经实际丈量,该地面积为0.97亩,村委会根据面积一次性发放了年度租金。看着施某不需要耕种就能轻松拿到钱,王某觉得当年自家的那块地换亏了,想到还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那块地还在自己名下,王某想再换回那块低洼田,但是遭到施某的拒绝。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未果后,王某遂一纸诉状将施某诉至法院。
(吕 敏 顾建兵)
■法官说法■
合法的土地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农村,出于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农户之间互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因相关部门对不同地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故村民之间因之前的土地流转也引发了各种矛盾和纠纷。
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虽然讼争土地一直登记在原告的合同上,但承包之初双方就进行了互换,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也从互换之日起发生了相应的转移。经过自愿协商互换承包地是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双方的互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该案双方互换土地耕种已有二十多年的客观事实,原告再行反悔不仅缺乏诚信,更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