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责任田未备案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日期:2011-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尽管没有书面协议,也未登记备案,但口头约定也是有效的,钟某无权反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其中并没有说明互换必须要有书面协议,而你们虽只是口头约定,但事实上已经互换,并一直实际履行,足以证明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因而该调换协议有效。此外,钟某无权以未登记备案为由抗辩土地调换协议的效力。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土地交换后不能以未经备案而否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